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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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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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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一)》第26条及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向发包人起诉,根本的法理依据是挂靠人不得任意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起诉。

严格依据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文本进行严格解释,实际施工人仅包括与转包方、违法分包方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而不包括挂靠方。

当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发生工程款纠纷后,挂靠方不得像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例外地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提起诉讼,这样一来,挂靠方在追讨工程款时,相较于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将暴露在更高的法律风险之中。

挂靠施工处于相对复杂的法律构造之中,一旦作为支撑的任一法律关系出现裂缝,都可能对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挂靠协议的履行蕴藏着巨大的诚信危机和法律危机。

一方面,在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前提下,挂靠人只能通过被挂靠人的对公账户回收工程款,当挂靠关系破裂后,挂靠人施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挂靠人持有被挂靠人的资质证书和授权证明,能够独立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导致挂靠人可能滥用授权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制造大量债务,尤其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将极大地损害被挂靠人的商誉并增加被挂靠人的财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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