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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 向总包单位借款用于工程项目 是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无权代理?

问题描述

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 向总包单位借款用于工程项目 是职务行为?表见代理?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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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各种法律关系缤纷复杂,借用资质形式多种多样,或员工、或内部分包、或承包分公司等各种形式;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挂靠人向被挂靠单位索要工程款等纠纷比比皆是。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又该如何维护?

借用资质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在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债权该如何承担?被挂靠人仅收取管理费是否应对债务承担责任?

实践中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案例简介

2011年7月5日河北某城管局(发包人)经招投标程序与河北某市政公司(总包)就某三水一路市政项目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款为3600万元。

两个月后,王某借用湖北某市政公司(被挂靠人)资质与总包项目部签订《承包协议》,合同价款2400万,王某实际承揽该项目。

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以资金困难,需要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为由,向总包单位借款共计800余万,并出具盖有湖北某市政公司公章的《借款单》。

由于对项目预期不足,无利润可得,于是王某私下撤场,后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立案侦查。

总包单位以王某为湖北某市政公司职工,其代表湖北某市政公司与总包签订《承包协议》属于职务行为,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债务应由湖北某市政公司承担,王某所借800余万借款应由湖北某市政公司偿还。

湖北某市政公司认为王某并非其公司员工,不是职务行为,且自己对借款并不知情,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而成诉。

法律关系

1、关于职务行为的定义: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70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表见代理的定义: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无权代理的定义

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民法总则》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167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某与被挂靠人到底是上述哪种法律关系非常重要,如果一旦认定成是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被挂靠人必将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认定王某无权代理,则被挂靠人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1、法院一般如何通过哪些证据认定职务行为还是表见代理呢?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通过劳动合同、是否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出勤记录等情况核实“员工”是否与单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其需要进一步确定职务与职务行为是否对应,是否属于职责范围。

关于表见代理构成需要四要件:一是行为人(王某)无权代理;二是相对人(总包)相信行为人(王某)具有代理权;三是须相对人(总包)为善意且无过失;

四是须行为人(王某)与相对人(总包)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本案中能否认定表见代理,关键看王某是否有让总包相信有代理权的事实?总包是善意且无过失?王某持有被挂靠单位的公章、法人章能否被认定为总包相信其代理的理由,而总包知道挂靠行为还能否认定为“善意无过失”?

就要看有无证据支撑还原当时的客观事实了。

2、关于无权代理的认定,一般王某是否与被挂靠单位有关、王某所持有公章真实性、被挂靠单位是否对借款知情、被挂靠人是否追认都将影响法院的认定。

笔者认为即便王某是被挂靠单位员工,其职务仅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企业借款并非项目经理的职责范围,故项目经理无权代表公司借款,举重以明轻。

王某借款的行为更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如果以总包对王某的借用资质情况是否知情为分界点,假设总包不知王某借用资质情况,可能会让法院更倾向于表见代理,然而实践中在漫长建设工期中总包就真的不知情吗?

对此毫无察觉?所以笔者更倾向于王某属于无权代理。

本案中如果把组织证据比喻成篮球,将上述法律关系比喻成篮筐,就要看原被告双方如何组织证据,将自己“篮球”投到想要投的“篮筐”了,该后果将直接影响裁判走向。

律师提示

在诉讼过程中,如何组织证据对案件走向起着关键性作用,证据往往形成在项目进展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多为技术人员(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致使很多证据没有固定下来。

待诉讼时,证据无法还原客观事实,增大了诉讼风险。再此,建议广大工程企业提高法律意识,聘请专业法律人士进行项目陪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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