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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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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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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由此可知,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主要包括三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赋予了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对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是否适用上述两条司法解释,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进行了完善,明确了法院案件审理中的两个“应当”:一是应当追加,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而不是可以追加;

二是应当查明,法院应当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避免笼统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目前实践中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比较混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6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中指出,要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的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全部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法第402条关于委托人的介入权的规定,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3人的除外。

进一步查明发包人对挂靠行为是否知情来作出区别认定。

第一、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

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人有待于向发包人主张债权时,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没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根据25条的规定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实际施工人取得代位权,其本质上是代为行使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权利,其中包括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实际施工人在依据25条规定行使代位权时,可以一并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然,这里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一、只有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承包人才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二、发包人应当是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人;

三、发包人已经向承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则无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的空间,此时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二、发包人对挂靠行为明知甚至是故意追求的。

此时,可参照合同法第402条规定,认定挂靠人已经突破了和承包人(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和发包人之间直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由挂靠人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发包人向挂靠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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