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效力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效力,这种行为俗称“挂靠”合同无效的后果怎样的?
首先一定注意挂靠与转包及非法转包的关系。
三者的法律关系、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他的表现形式是一样的所以不好区别,例如投标时,“我”利用关系与业方联系好借用某央企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某央企与业方签总包合同,而后某央企与我签定转包合同,表现形式上看,一个是总包合同。
一个是转包合同,但这究竟是一种转包行为呢还是一种挂靠行为呢?不可马上下结论,要结合在前期招投标过程中,业方对我的认定,及后来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外的付款、采购材料等情况的进行综合认定,转包还是挂靠没有绝对的认定标准;
如果证据表明在招投标过程中,业主单位和实际施工人还有某些协议,那就可能是挂靠;如果什么都没有,只有业主的总包合同,总包与分包或实际施工人的施工合同,这种情况是转包。
如果是挂靠,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业主,依据的不是引用跨越合同关系,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是直接引用合同关系起诉;
如果是转包,也可以起诉业主,但此时依据的是跨越合同关系。如果挂靠情况下证据不足法院有可能认定实际施工人没有诉权,只能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起诉。
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下或违法分包情况下也可以跨超合同关系直接起诉业主,业主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挂靠情况下如果证据不足有可能起诉不了,法院会有可能认为挂靠方没有诉权,还是通过一个案件来具体分析。
案件简述:承包人新吉润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发包人吉林西部土地整理大安指挥部签订了土地一区综合三标段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为5500多万元;
总包人新吉润公司将工程以1500万元的价格分包给刘某,(合同无效)刘某没有建设工程所要求的相应资质,刘假借“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长春分公司”名义与新吉润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工程完工后业方不给付钱款无奈,刘某起诉:《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无效》,施工的价款应当按照新吉润公司在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中标文件制定的核算标准进行计算,要求新吉润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其造成的损害。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新吉润公司是劳务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关系,证据表明新吉润与刘某系劳务及提供机械设备的租赁关系而非分包关系,一审判决:支持新公司向刘某支付劳务及机械使用费;
(律师提示:劳务费、机械使用费与分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相比价格差别很大)。
刘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一、关于刘某与新公司之间法律关系性质问题,根据《合同法》269条:“建设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规定,刘某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新公司支付了部分价款,符合建设施工合同的特征,因此当事人之间是建设施工合同关系。
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272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2款2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的规定,新吉润公司承包了吉林西部土地整理大安项目一区综合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到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新吉润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相关利益应当折价向刘某补偿,二审判决结果:变更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白民初字第38号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于本判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给付劳务费及机械合使用费六拾多万元”为“长春新吉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某工程款八百多万”,前后相差十多倍。
律师提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什么合同关系来诉是个科学问题,按劳务、租赁还是往建设工程上靠差别很大。如果是劳务、机械租赁合同,则工程款中的管理费、利润、税金不好计了。
因而总包方或业主与劳务队、材料供应商、机械租赁等签合同时均分别签成劳务合同、材料供应合同、机械租赁合同会非常有利于总包方,因为单个合同有效,按合同付款即可。
基建投资历来都是拉动GDP的重要举措,因此每年产生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数量也非常庞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个大的概念,根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新《民事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案由下有9个子案由,分别是:勘察、设计、施工、优先受偿权、分包、监理、装饰装修、铁路修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文简要分析了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违法分包的概念及种类。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违法分包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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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化带属于业主共有还是物业所有?小区绿化带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物业管理公司只是负责小区的日常服务,对小区内各项设施(包括绿化带)没有所有权。绿化带属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在接受物业服务委托,对绿化带有保管、维护、养护的职责。
您好 这个需要看您这边的实际情况的
《招标投标法》中未对标的和注册资金有要求,只对资质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
你好,可以说一下你遇到的情况
报警了吗?由警方调查取证你有线索也可以提供
如果可以,是单独起诉公司还是公司加个人?
公司欠款不可以起诉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如下: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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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法官从新法定代表人的年龄、文化水平、工作履历等材料进行综合认定,如果判断认为新法定代表人缺乏治理公司所需要的一般能力与职业经验,则推定原法定代表人属于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属于恶意变更。例如,新法定代表人年龄超过70岁,或者新法定代表人常年居住农村,受教育水平较低等情形就推定属于恶意变更。有的法官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时间点出发,认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必然是发生在债务违约进行的,以此作为恶意变更
律师解答借条上经手人签字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如果经手人在借条上写明承担保证责任,则属于保证人,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保证人需要根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名字不在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有参加业委会选举的资格? 某女士和老公婚后一起买了房产,房产证上当时只写了老公的名字,请问: 该女士是否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属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所定义的业主? 官方答复内容: 经住建委核实:1.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 本条例所称业主还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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