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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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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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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问题

实际施工人是无效合同情形下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为完成工程建设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机械和人工的主体为实际施工人。

   

(一)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的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的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实际施工人为主张工程款可以有条件地向发包人发起代位权诉讼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该债权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属于转承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向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款。发包人逾期不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将该建设工程拍卖。

建设工程价款就该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请求其承建的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未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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