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44号文的通知”的规定,规费和企业管理费都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
其次,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的缴纳主体均为企业而非自然人,自然人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自然人请求法院判定发包人支付规费和企业管理费一般不予支持,但是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一定数额的规费和项目协调费。
如能证明确实发生了规费,应保存好证据,向法院主张据实结算;企业管理费企业的取费标准按照定额在12%左右,但如果实际施工人是自然人,根据法院相关判例的总结,仅能支持3-5%左右,二者差距较大。
答: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有关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规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中指出: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规定,认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某英没有施工资
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作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
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能直接起诉开发商。法律规定,存在挂靠、转包情形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
可以,但需满足一定条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由此可知,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主要包括三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赋予了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对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是否适用上述两条司法解释,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工程多层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总承包单位主张工程款? 一、前言当下,建筑行业中多层分包情形普遍存在,如甲(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乙(总承包单位),乙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丙(次承包人),丙又将其中部分工程或劳务再分包给丁(实际施工人),此种情形下,丁完成工程后向丙主张工程款自无疑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张发包人甲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挂靠关系”,是指没有资质的公司、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以该建筑企业为主体承接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实际投入人、材、机进行施工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就是实际施工人和挂靠人,被借用资质的建筑企业,是被挂靠人。此类工程纠纷案件中,如果发包方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被挂靠人索要工程款呢?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四十三
裁判要点 发包人明知、放任或者故意追求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下。形式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因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出借资质的法律关系,出借资质的承包人主要承担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责任和《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因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与
问:律师,您好,我有个问题要向您咨询,有个项目在转包到我手里,约定了8个点管理费,现在工程出现问题,结算困难,我作为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并未实际参与施工,我能否拒绝支付管理费?答:这个问题很复杂。目前也是有很大争议,目前大致可以分为几种情况,我通过相关判例,我给你分析一下。一:被挂靠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未提供管理的,其不能主张管理费。根据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作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风险提示:实际施工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
案号:最高法民再168号 案件名称:张新平与安仁县成虎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成虎、张细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 裁判要旨:本案再审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依据保险保单、发票、保费通知单、银行凭单等材料,主张施工过程中,以被挂靠人名义实际缴纳农民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71876元、工伤保险费126840元,这两笔保险费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则主张,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为自身员工购买的保险费
结论:不能案例:《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3期,第104页(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五)原判决认定李建国系蓝天佳苑二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旨在对于那些已实际施工诉争工程但无法因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的人予以限制性保护,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案情简介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自行购买混凝土等材料并与材料商签订《购货合同》,合同落款为实际施工人签名。工程完工后,材料商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拖欠材料款,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材料商提供的购货合同虽然有承包人名称,但仅有实际施工人的签名,无承包人的签章;实际施工人自称系承包人项目部经理,但未能提供与承包
【裁判要点】实际施工人为追索工程款,一并起诉违法分包人和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既不是合同相对人,也不是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摘要】总承包人保定某公司于2012年8月与分包人北京某装饰公司签订《居住楼及车库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将某居住区一栋楼及车库装修工程分包给北京某装饰公司。2012年9月,北京某装饰公司将分包的工程中约900
根据民法典793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的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签署施工合同,一般情况下,形成事实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
实际施工人无法依据无效的合同或《建设工程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可以依《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向其主张工程款。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前两手的转包人既非发包人,也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其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相关判例中,最高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就工程款债权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进而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工程款。相关法律法规
一、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前通认的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限制条件为其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无效,即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承包方本身就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也没有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