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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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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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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由上,正常情况下,讨要工程款应以合同相对方为主张对象,本条特别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是在拖欠农民工薪资问题严重,农民工讨薪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情况下,为保护农民工权益所设立。

故,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必须以实现保障农民工权益为最终目的。

本文主要围绕这一中心思想,讨论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

一、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司法实践中常见表述认为:实际施工人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务力进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

较为官方的描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8辑(2019年第2辑):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常表现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下或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并组织人员、机械进行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活动中最后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

二、实际施工人的举证

  经查阅大量最高院判例,实际施工人的举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主动举证

签约前:与发包方接洽承揽工程

签约中:签订合同、支付履约保证金

履约中:组织进场施工、材料采购、施工费用垫支、税金的缴纳、施工做法、工程进度汇报推进、工程量变更补漏、签证及开票、与工程各方联络、请付工程款

履约后:履行质保义务

(二)防守举证

证明不是转包人(挂靠方)的员工: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

证明不存在内部承包关系:无内部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未实际履行、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三、非实际施工人的典型例子 保护农民工权益是创设“实际施工人”概念的主要目的,建筑行业中虽然多数情形下都有农民工,但也并非所有的工程款纠纷都与农民工有关,如果明显没有关系的,则不具备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工程款的基础。

(一)专业技术安装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19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告提供的是专业技术安装工程并非是普通劳务作业,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并不具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铁律注:已废止)“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规定的适用条件。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雇佣的农民工(班组)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59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原告(班组)作为受被告雇佣从事泥水劳务的人员,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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