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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优先受偿权

问题描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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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A为发包方,B为承包方,后C挂靠B进场施工。待施工结束,C向A主张权利,A以与C无合同关系,并且案涉工程还未进行审计,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不予结算。

后,C诉至法院,要求A支付涉案工程款,并确认C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权。法院最终判决,要求A向C支付工程款,但对优先权的确认不予支持。

梁律师观点:为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实际施工人主要从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施工或组织施工等方面进行认定。而优先权主体必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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