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解释是:“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对实际施工人作了相对具体的解释:“‘实际施工人’的称谓,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因此,可以认为,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包括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在实践中,经常有自然人如个体工头、老板、个人合伙等以个人名义组成施工队从事和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其往往因为没有施工资质而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成为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这就包括了自然人。
另外,实际施工人包括了自然人,其与仅提供劳务的农民工个人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从事工程承包活动的人,后者仅提供劳务。
法律链接:《合同法》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26条。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系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由于该条规定突破了合同性原则,在司法适用上面临很多难题。 1.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
第一、案件当事人众 由于普遍存在的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工程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盘剥,工程款恶意拖欠,工程款到了实际施工人手里经常就是寥寥无几,甚至他们根本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 第二、许多法官 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财产保全有什么作用吗,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财产保全有什么作用吗这个问题,请跟着小编一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小
抗辩权的定义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分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有: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物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工地施工的机械设备等。比如在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为物证。3、视听资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视听资料的主要表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关工程方面的往来电话录音、往来电子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一终字第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智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卓平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兆锋,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
一、实际施工人可以告谁?(一)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对其债务承担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但为
律师观点分析A与B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A为发包方,B为承包方,后C挂靠B进场施工。待施工结束,C向A主张权利,A以与C无合同关系,并且案涉工程还未进行审计,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不予结算。后,C诉至法院,要求A支付涉案工程款,并确认C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权。法院最终判决,要求A向C支付工程款,但对优先权的确认不予支持。梁律师观点:为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借用资质挂靠责任的裁判规则法往情深 条文释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四条 【出借用资质的责任承担】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法观点一、借用资质挂靠的识别与认定 建筑行业中的挂靠经营行为,主要是指没有相应资质或建筑资质
最高院:如何认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裁判要旨:1.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当事人虽提交了部分施工协议等材料,但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挂靠”如何处理的前提,首先需要确定什么是“挂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挂靠行为为以下几种:(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
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
说起“凶宅”,多数人都对其忌惮三分,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更是避之不及,但出卖人则多讳莫如深,在所涉房屋可能是“凶宅”的事件暴露之后则更易引发合同纠纷。 而在“凶宅”的认定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凶宅”的认定标准,各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其认定也存在不同观点,小编结合相关司法判例,总结了“凶宅”的认定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凶宅”认定角度 1、所发生死亡非正常死亡; 2、死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
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的诉求应明确具体点评法官简介:綦晓声,男,1963年11月出生,青岛中院民一庭庭长,亦曾担任基层法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审判实践经验。【基本案情】 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
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对外活动少不了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原告肯定希望能在自己所在地起诉,但是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地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管辖。但是合同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即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界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
何为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创设的一个法律新概念。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说法,直接称之为施工人。(2)是违法承包人。它没有取得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反了我国《建筑法》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全文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