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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施工班组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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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施工班组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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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中,有很多关于实际施工人范围认定的争议,因为这涉及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上追加被告,更能保护合法权益的问题,可谓意义重大。

那么实际施工人内涵是什么?法律、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在一些判例中有一些说理进行厘定,但还是不够完整,去年河南高院员额法官会议对此进行讨论形成一些意见,供豫法院审理参考。

在此引用河南高院意见,以此来明晰实际施工人相应内涵: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违法承包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承包人)以及多次转(分)包的承包人。

那么农民工、包工头(施工班组、施工队)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呢?一般认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行业俗称的包工头(施工队、班组)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要分情况:如果包工头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施工义务,又负责招工、对找来的农民工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一般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如果包工头只负责招工和管理,与农民工都直接从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处领取工资或由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一般不认为是实际施工人。

结合自己办案经历,如果代理农民工讨薪和工程款问题,如前所述,虽然农民工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但在诉讼时最好把上面几家都一起列为被告。

你知道为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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