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的主体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施工人等。
在工程质量纠纷、工程款支付等常见的诉讼案件中,施工人既是实际施工的主体,又因存在于关系链的底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各高级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
本文将针对相关司法条文进行简要梳理,以供学习。
一、 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
1、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前通认的一种观点为: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的限制条件为其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无效,若承包方本身就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也没有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那么就不存在实际施工人这个主体问题。
2、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是实际施工人认定的重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对实际施工人再次做出了条件限制,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充当了合法承包人的角色并履行了相应的承包义务。
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二、实际施工人在实务中的表现形式
1、借用资质(实务中亦称为挂靠)
由于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建筑法》规定的承包施工业务主体资格,于是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招投标等活动,向出借资质的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后,由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出借企业对工程不承担任何经济、技术、质量责任。
2、违法分包
依据《合同法》、《建筑法》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许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非法转包
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即实际施工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即实际施工人)承包的行为。
三、实际施工人起诉时诉讼地位的确定
1、实际施工人的定义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理解与适用》中对实际施工人定义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因此,当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后,施工义务全部转由实际施工人履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在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发包人。
2、承包人的诉讼地位是被告
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后,法院为查明事实,应当依申请追加承包人为案件当事人。 《理解与适用》中说明,若实际施工人事实上已取代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合同关系,应当准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法院可追加承包人为共同被告。
其他情形下,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合同无效,也应当受合同相对性制约。
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时,法院可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
由此可见,无论合同效力如何,承包人的诉讼地位应当是被告,而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在履行合同中的地位将决定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法院审理思路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需要判定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合同关系的效力外,法院判决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还会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工程款是否结清,因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是是否有书面证据显示发包人为结清工程款做出过足够努力,以使工程款未清偿的责任归于承包人。
五、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如何规避风险
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无效;二是实际施工人必须全面取代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的履约角色。
因此,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相应书面证据,例如向发包人发工作联系单;与发包人代表直接沟通工程事宜;直接收取工程款等措施,以形成与发包人之间的事实和书面的合同关系。
发包人为避免来自实际施工人的诉讼风险,一方面应在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中应约定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违约责任的条款;
另一方面对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进行监督,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达前,发包人应及时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并支付,以免承担欠付工程款的不利后果。
一、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前通认的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限制条件为其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无效,即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承包方本身就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也没有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合目前司法实践,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三类:工程造价鉴定、工期鉴定和工程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又包括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修复方案和工程修复费用三类鉴定。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主体,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当事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应当对其实际投入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人工等事实进行举证。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全文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于发包方而言,其合同目的为接收合格的建筑产品,承包方承建的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也包括该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并将在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备案存档。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内容均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实践中,承包方存在多种原因,不能(及时)移交工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在“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上存在一定模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就该问题作出了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民事起诉状原告: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x室,邮编:xxxxxx 电话:xxxxxxxxxxx被告: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住xx市xx区xx号,邮编:xxx 电话:xxxxxxxxxxx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
大多数的施工合同都这样约定:竣工前支付工程暂定价的85%,竣工后结算,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7%,3%作为保修金。但是,如果施工方在未递交竣工资料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如果施工方主张的是工程进度款,即合同约定的暂定价部分,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施工方主张的是结算价,则不应予以支持。因为在结算价款中,12%的款项双方约定是在工程竣工并结算后支付的。显然该请求不符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南路**。法定代表人:楼仲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瑞花,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斌,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div>法定代表人
律师观点分析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青0102民初2873号原告:白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翟玉洁xx(实习)被告:黄xx被告:冯xx(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甘xx,被告: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x。被告: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郎x仁。被告:西宁房地产xx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该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