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汇编(更新至2022年5月24日)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微信公众号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相关争议问题,提供了裁判意见或者倾向性意见,值得重视。
现整理如下,供参考。
最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汇编
一、《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即《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主要理由为:本条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
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
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
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二、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因此,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主要理由:《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已经成立。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
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
四、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五、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故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因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六、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
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
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
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
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
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该纪要区分转包方是否承担了实际工作和单纯的转包牟利。
七、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
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款解释是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存在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分别起诉请求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为防止不同生效判决判令发包人就同一债务分别向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清偿的情形,需要对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起诉做好协调。
在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当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和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一、实际施工人可以告谁?(一)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应对其债务承担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但为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挂靠”如何处理的前提,首先需要确定什么是“挂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挂靠行为为以下几种:(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有: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2、物证: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工地施工的机械设备等。比如在对工程量的争议纠纷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为物证。3、视听资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中,视听资料的主要表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关工程方面的往来电话录音、往来电子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财产保全的重要性是怎样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和普通的民事纠纷相比,具有如下的一些特点:第一,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实践中,我国的建筑工程制度运行是非常混乱的,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比比皆是。我国制定了最为严格的建筑工程法律制度,但是却有着最差的执行力度,违法现象司空见惯,极为普遍。在我办理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我还未见过严格按照我国的建筑工程法律制度执行的工程。第二,对
1、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的诉求应明确具体点评法官简介:綦晓声,男,1963年11月出生,青岛中院民一庭庭长,亦曾担任基层法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审判实践经验。【基本案情】 开发商甲公司将某住宅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乙公司该纠纷不向甲公司提交相关施工资料,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中的诉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
建设工程挂靠纠纷案件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的责任:(一)对上游发包方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生纠纷,发包方会起诉被挂靠人和挂靠人。(二)对下游第三方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谁的行为,谁负责”的民法基本理论,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引起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挂靠人承担。但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的履行能力一般强于挂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全文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系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由于该条规定突破了合同性原则,在司法适用上面临很多难题。 1.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
律师观点分析A与B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A为发包方,B为承包方,后C挂靠B进场施工。待施工结束,C向A主张权利,A以与C无合同关系,并且案涉工程还未进行审计,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不予结算。后,C诉至法院,要求A支付涉案工程款,并确认C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权。法院最终判决,要求A向C支付工程款,但对优先权的确认不予支持。梁律师观点:为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摘要:诉讼有风险。作为原告方,起诉是有风险的,要在诉前就要算好账,考虑到己方是否有违约行为,比如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总价款及工程款是否超付的问题,提前对案件结果进行预判,才能“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案情2003年4月30日,莫某某与甲公司订立《XX商贸广场工程合作协议书》,莫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广场工程施工合同,莫某某向甲公司缴纳工程造价的1.5%的费用作为工程管理费。2003年5月1
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途径: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解释是:“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对实际施工人作了相对具体的解释:“‘实际施工人’的称谓,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
律师观点分析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原告:四川省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738119F,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泰兴XX。法定代表人: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XX律师,执业证号151XXXX1014358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实习律师。被告:宜宾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0735305B,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翠柏大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 &nb
前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于发包方而言,其合同目的为接收合格的建筑产品,承包方承建的工程是否为合格工程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也包括该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程序并将在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在城建档案馆备案存档。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的具体时间、方式及内容均有具体明确的约定。实践中,承包方存在多种原因,不能(及时)移交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