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自行购买混凝土等材料并与材料商签订《购货合同》,合同落款为实际施工人签名。
工程完工后,材料商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拖欠材料款,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材料商提供的购货合同虽然有承包人名称,但仅有实际施工人的签名,无承包人的签章;
实际施工人自称系承包人项目部经理,但未能提供与承包人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提供项目经理相关证件及承包人的聘任证书;合同履行及材料款结算均由材料商与实际施工人双方之间进行。
最终法院判决实际施工人承担还款责任,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律师评析本案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拖欠的材料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分析:1、材料商能否以承包人是合同相对方为由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购货合同系实际施工人与材料商双方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履行及材料款结算均由实际施工人与材料商双方进行,因此该合同当事方应为实际施工人与材料商。
该合同虽然有承包人的名称,但并无承包人的签章,且实际施工人并没有承包人的授权,因此该合同不能视为承包人的意思表示,承包人不应是合同相对方。
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材料商作为债权人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材料供应商的主张不能成立。
2、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笔者认为职务行为需要具备的条件:1、行为人身份是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2、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身份相符或取得授权;
3、行为人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公司利益或为了履行职务或与其职务存在必然联系;4、行为人与公司存在身份和经济上的依附关系。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自称是承包人的项目部经理,但不能提供劳动合同,也不能提供项目经理相应证件及承包人的聘任证书,无法证明其身份系承包人项目部经理或员工,且法律上确定实际施工人有独立地位,其身份和经济上并不依附承包人,因此实际施工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3、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2、相对人必须是善意、无过失。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从未取得过承包人的任何授权,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材料商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合同履行及结算均由双方进行,材料商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并非代表承包人,材料商并不具有“善意”,且事后实际施工人的行为并未得到承包人的追认,因此实际施工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
4、材料商能否以材料已经转化为工程本身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其成本和收益是独立进行核算、结算的,实际施工人相应的材料费计入其成本,构成其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
对于发包人或承包人来说,工程本身的各项费用已经结算完毕,发包人或承包人对于工程本身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此时要求承包人对相应材料款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对于承包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笔者认为只有在发包人或承包人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情况下,材料商方可向发包人或承包人主张权利,且应以行使代位权的方式主张权利。
同时现实中确实存在实际施工人与材料商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现象,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当严格审查,杜绝恶意诉讼产生不良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材料商向承包人主张材料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由实际施工人独立承担还款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律师观点分析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钟XX受谭X、胡XX雇佣,在中山市XX商业楼工程A、B栋工地任施工员,谭X、胡XX尚欠钟XX2017年7月份至2018年8月份的工资及伙食费共70000元。此后在审理中,胡XX死亡,则胡XX追加继承人为共同被告。2、律师点评: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谭X对其与胡XX合伙承建工程期间欠付钟XX工资及伙食费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因此个人理应承担支付共工资的义务。新X公司
一般情况下,合同上加盖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人伪造或私刻的印章,其不代表建筑施工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有权代理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的,仍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引言: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股东的角度,该规定其实隐含了一个意思——股东如果想要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切实做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彼此独立。 一、公司法的规定及常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
远离网贷不是骗子就是高利贷,远离网上游戏兼职刷单加盟加工理财彩票炒股外汇期货骗子满天飞。,在你地派出所或者刑警队报案,多少都可立案。3000涉犯罪。常问进展
编者说:老人与三女儿签订赡养协议,赡养协议履行一年半后老人与三女儿产生了矛盾,独自搬回自己的老房子住,此时老人主张解除该赡养协议能否得到支持?裁判要旨赡养协议具有人身属性,此种协议能否继续履行应充分尊重原告的意见与感受。如继续履行该协议无疑会对原告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则该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则原告要求解除协议书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案号(2021)辽02民终5838
涉及公司纠纷案件当中,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出资到位及股东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混同,根据民事证据举证规则的正常举证程序进行相应举证。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股东不能自证个人财产独立与公司财产,那么在公司涉及的债务范围内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连带偿还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
股东的资产与公司资产难分你我,互为所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难以分辨,属于财产混同,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性,……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实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索引:再审申请人亚**航空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刘某宇因与被申请人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毛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9月13日、9月15日,毛某因资金周转分别向王某借款20300元、6300元,毛某使用“腾讯电子签”的“小借条”功能,分别向王某出具了2枚电子借条,对双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时间及方式和管辖法院均予以明确约定。王某在还款期限届满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毛某诉至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承办法官对微信“电子借条”这种
股东代收款,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号:(2020)粤73民终3163号(2019)粤0111民初25418号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在认定XX公司和陈XX是否应对被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不当,但是,根据本案事实,XX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公司,陈XX为该公司两个股东之一的股东;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主要与陈XX进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买卖、租赁、借贷等行为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实际施工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常常起诉施工企业,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施工企业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判例(参考判例(2015)民申字第1217号、(2015)民申字第2687号),笔者总结:实际施工人购买建筑材料行为,如果构成表见代理,则施工企业应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
实际施工人拖欠材料款,材料商要求工程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否得到支持?案情简介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自行购买混凝土等材料并与材料商签订《购货合同》,合同落款为实际施工人签名。工程完工后,材料商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拖欠材料款,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材料商提供的购货合同虽然有承包人名称,但仅有实际施工人的签名
属于违法分包。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分包。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
律师观点分析简介:总承包单位中标一项建设工程项目后,经过层层分包,实际施工人即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购买了施工材料,但未付款,材料供应商因此对实际施工人和总承包单位、分包人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点评:买卖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款纠纷中,往往会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但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相对性是基本原则,材料的购买方应承担货款的给付义务。建议:在建设工程领域,材料的
魏济民 张少丽(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案情介绍】上海建工集团承建珠海长隆项目,其珠海分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衡南五建公司。邹某为衡南五建珠海分公司的前负责人,其以上海建工集团珠海长隆项目部的名义与材料商郑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但合同上仅有邹某和材料商实际经营者旷某的签名捺印。因邹某拖欠材料款,材料商业主郑某及实际经营者旷某将上海建工、上海建工珠海分公司、衡南五
你们主要要证明按照合同规定交付了货物,并且合格就行了,建议尽快起诉,合同已经两年了,别超过诉讼时效。诉讼费的速算方法:1千元以下50元/件1千元至5万元标的数╳0.04+10元5万元至10万元标的数╳0.03+510元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数╳0.0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数╳0.0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数╳0.01+5010元100万元以上标的数╳0.005+100
转包和违法分包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承包人有权依据与发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事实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
公司债务追讨:1、追踪财产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2、公司清算不通知,清算组成员应赔偿;3、公司吊销不清算,股东有错要赔偿;4、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连带清偿。公司欠钱不还:(一) 协商;(二) 请求支付令;(三)起诉
“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存在于立法之外,由最高院司法解释创设,诞生至今十六年,对其相关适用问题争论不断。2021年最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将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共两条,分别为第43条、第44条。注:其中第43条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济南工程律师,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如何结算工程款 一、济南工程律师咨询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如何结算工程款 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签订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无效但这不等于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不受任何保护。《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
前言: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观点和判决不一。笔者通过对判例进行搜索,总结起来有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中,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相当于发包人的地位,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