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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违法转包工程向实际施工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否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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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违法转包工程向实际施工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否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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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与转包方签订的《项目经济责任书》中约定,业主支付的工程款,转包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管理费、税费、履约保证金等。

由于上述管理费系转包方违法转包案涉项目所收取的费用,原审判决认定该费用应当予以收缴,并无不当。涉案《工程项目责任经营承包合同书》因非法转包而无效,此时如对管理费不予扣除,则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情形下所获利益大于合同有效时所获利益。

故综合本案情况,二审在认定天筑公司欠付王贺工程款数额时将相关管理费予以扣除并不缺乏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范叔燕、四川省锦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3613号,审判人员:何波 徐霖 吴笛,裁判日期:2021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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