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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用于工程项目的对外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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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用于工程项目的对外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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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往往由于自己并无相应的施工队伍和施工能力,将工程以内部承包等方式转包给实际施工人,以谋求不正当利益。

为了掩盖双方工程转包的事实,施工企业一般会设立工程项目部,刻制项目部印章。双方签订的协议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实际施工人为了完成工程项目,向第三人借款,同时在担保人处加盖了项目部印章,若借款实际用于工程,考虑到施工企业实际分享了该借款利益,从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出发,应当由施工企业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2012)振安民三初字第00160号,(2012)丹民三终字第00305号,(2013)丹审民再字第00129号,(2015)辽审一民抗字第00138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7.20,第86-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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