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观点和判决不一。
笔者通过对判例进行搜索,总结起来有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中,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相当于发包人的地位,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在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明知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或者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判令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更好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承担责任。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中,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相当于发包人的地位,故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或全部欠款承担责任。
案例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4民终165号 【判决摘录】本院认为,层层转包中,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丰润公司将凤墅标准厂房B区土建工程分包给周国元,周国元又将其中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东宝公司,上述分包合同均无效,现丰润公司尚欠周国元水电配合费59513.03元未付,应在欠付的59513.03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东宝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二: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2民初5551号 【判决摘录】关于各被告承担责任方式及金额,参照2018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办作为发包人,其与中达公司均确认发包人工程款已经付清,故被告办本案中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案例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1号 【判决摘录】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中天公司是瑞丽景成新城E地块项目的总承包人,其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汪国民,且双方之间的工程款尚未结算,故中天公司应在欠付汪国民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张支友承担支付责任。
(笔者注:该案被最高院再审,此种观点被否定,具体见第三种观点之案例一(2016)最高法民申3339号) 律师提示:通过下面案例可以看出,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在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明知的情况下,或者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下,判令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更好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案例一:(2015)浙民申字第257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摘录】 本院认为:(一)关于鲲鹏公司是否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鲲鹏公司从临海监狱承包涉案工程后,以《内部承包施工经济责任合同》形式将工程转包给王永军,王永军又将其中的水电、消防等工程分包给徐飞翔,本案转包合同、分包合同均应认定无效。
对此,鲲鹏公司、王永军、徐飞翔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对于应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徐飞翔的工程款,转包人鲲鹏公司本应与违法分包人王永军承担连带责任。
【附(2014)台临民初字第2563号判决摘录】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为被告鲲鹏公司、临海监狱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永军显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其虽与被告鲲鹏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施工经济责任合同》,但被告王永军并非被告鲲鹏公司的员工,《内部承包施工经济责任合同》实为无效合同,被告鲲鹏公司实将涉案工程整体非法转包给被告王永军。
此后,被告王永军又将其中的水电、消防工程违法分包原告。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被告王永军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被告鲲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被告临海监狱在未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均系其合法的权利。
案例二: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899号 【判决书摘录】上海园林公司、江苏经典园林公司对郭华中欠付谷江文工程款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反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涉案工程经上海园林公司、江苏经典园林公司、郭华中层层违法分包,最终由谷江文实际施工,上海园林公司、江苏经典园林公司依法应对郭华中欠付谷江文工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经典园林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案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1民终4107号 【判决摘录】关于焦点二,湘筑公司在中标后,将车田洞大桥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马仕民,马仕民又分包给王辉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且湘筑公司分包工程给马仕民,马仕民分包工程给王辉瑜,均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
现因发包方道永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款向湘筑公司支付完毕,发包方道永公司不存在向实际施工人王辉瑜垫付工程款的问题。案涉车田洞大桥工程,除王辉瑜施工完成的桩基础工程之外,马仕民还完成了部分桩基础之外的桥墩工程。
经审理查明,湘筑公司已支付马仕民的73万元工程款,车田洞大桥桩基础工程造价为1,127,080.43元,但因马仕民所完成的桩基础以外的桥墩工程未与湘筑公司进行结算,湘筑公司应付马仕民工程款以及下欠马仕民工程款无从查明。
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湘筑公司对马仕民应付王辉瑜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层层分包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不如此,无法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故一审判决湘筑公司承担来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四:瑞丽市人民法院(2018)云3102民初788号 【判决摘录】被告景成路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给被告赵会,其与被告赵会为违法分包人,应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例五: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民终3105号 【判决摘录】涉案工程层层违法分包的行为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定建工公司系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对所承包的涉案工程不实际参与施工和管理,只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后,将涉案工程交由没有施工资质的孙延民施工管理,其违法行为对欠付工程款的后果具有过错,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孙延民明知王士云、陈余、姚守才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仍将涉案工程分包给王士云、陈余、姚守才施工,其违法行为对欠付工程款的后果亦有过错,亦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保定建工公司、孙延民关于对欠付工程款项不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第三种观点:不是合同相对方,不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除非特殊情况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案例一:(2016)最高法民申3339号 【判决摘录】本案主要审查中天公司应否承担向张支友支付款项的连带责任的问题。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中天公司与汪国民签订《木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汪国民与张支友达成分包的口头协议。
张支友与中天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于张支友而言,其合同相对方为汪国民。张支友可以向违法分包人汪国民主张工程款。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中天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包人,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此事实均无异议。
中天公司并非涉案项目的发包人,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应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中天公司既不是涉案工程发包人,与张支友之间也无合同关系,张支友申请再审要求中天公司承担支付款项的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6民初36 【判决书摘录】关于焦点三,案涉合同在确认无效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田园公司应当承担支付炳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远信达公司自认其欠付的工程款远超炳成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远信达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炳成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作为违法分包人的天珂公司与凯鹏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依法不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连带偿还责任。但发包方远信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代田园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后,其支付的金额相应的在天珂公司与凯鹏公司、凯鹏公司与田园公司之间的工程欠款中扣减。
案例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4585号 【判决摘录】实际施工人只能要求发包人而不是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工程转包、分包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并非案涉工程合法的总包方或者承包方,但又实际付出了劳动,应当取得相应的对价。虽然实际施工人没有签订合法的建设工程合同,但是其权利义务应当加以规范,具体内容主要是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如何认定、计算和保障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无论实际施工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在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后或者工程投入使用后,可以向其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其合同权利价值是
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往往由于自己并无相应的施工队伍和施工能力,将工程以内部承包等方式转包给实际施工人,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了掩盖双方工程转包的事实,施工企业一般会设立工程项目部,刻制项目部印章。双方签订的协议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际施工人为了完成工程项目,向第三人借款,同时在担保人处加盖了项目部印章,若借款实际用于工程,考虑到施工企业实际分享了该借款利益,从公平原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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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高邮市广缘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扬州华厦建设发展有限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公道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1.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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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工资问题有异议,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可以拨打12333维权。更多复杂的工资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关键词】挂靠 转包 违法分包 实际施工人 工程欠款【文章作者】潘佳予 李旭博读前提示:《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表述承包人概念时没有出现过“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中创设的概念,意在表达无效合同中实际投入人工、材料、设备等进行实际施工的单位
案情简述:2014年,承包人A公司与发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将某改造工程第四标段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A公司将四标段603号楼、604号楼、605号楼、606号楼四栋楼的全部工程转包何某,由何某负责对外结算。后何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刘某、贾某施工。实际施工工程中,刘某将603号、604号楼的塑钢窗安装工程又转包给白某,贾某将605号楼、606号楼
一、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现行法律依据不充分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但是,在下列5种情形中,在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
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作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
最高法 :实际施工人诉发包人、违法分包人/转包人管辖问题的6个裁判要旨作者 | 李燚律师 南京律协建设工程委员会副主任声明:本公号专业分享转载来自:最高院、各院校教授、各地方法院、大咖律师等实务文章及指导性裁判案例,帮助各建设施工单位、房地产企业在实践中遇到疑难问题提供相互学习交流平台。欢迎大家转发!版权归原作者,本号保持中立,严禁本号所发的文章作为其他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有误及侵权请后台留言则
一般情况下,合同上加盖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人伪造或私刻的印章,其不代表建筑施工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有权代理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的,仍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方签订的《项目经济责任书》中约定,业主支付的工程款,转包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管理费、税费、履约保证金等。由于上述管理费系转包方违法转包案涉项目所收取的费用,原审判决认定该费用应当予以收缴,并无不当。涉案《工程项目责任经营承包合同书》因非法转包而无效,此时如对管理费不予扣除,则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情形下所获利益大于合同有效时所获利益。故综合本案情况,二审在认定天筑公司欠付王贺工程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原则上,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条解释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该条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的“
专业分析:判断是违法分包的条件如下:(一)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二)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三)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
通常情况下,如果遇到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有以下维权方式,首先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协商不成,则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工程款项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简要:广东某建筑公司将承接的装修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自然人),包工头招用人员张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建筑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张某不属于建筑公司聘用的员工,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在上述诉讼败诉后,张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张某属于工伤,经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依据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
层层转包下,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责? 在工程施工领域,挂靠、层层转包的现象是公开的秘密,这样导致在最底层的实际施工人往往没有多大利润空间,工程款被层层克扣后,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那么在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被拖欠时,实际施工人能向前面的谁主张权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