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要:
广东某建筑公司将承接的装修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自然人),包工头招用人员张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建筑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张某不属于建筑公司聘用的员工,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
在上述诉讼败诉后,张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张某属于工伤,经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依据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停职留薪期待遇)。
法律评析:
一、建筑公司与张某不具有劳动关系
根据《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3条“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
故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与张某不具有劳动关系符合上述处理意见。
二、人社局有权认定张某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表明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而在上述案例中,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建筑公司与张某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人社局依然确认张某属于工伤,该工伤认定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可见,虽然建筑公司与张某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建筑公司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需要经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方能确定承担的范围。
因此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尽管与《工伤保险条例》存在一定冲突,但符合立法意图,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意味着建筑公司需承担其他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在实践中,劳动者遭受工伤提起劳动仲裁往往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保,因此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要求一并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
但在上述案例中,因法院已认定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故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同时主张其他赔偿。
劳动关系和社保不一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一、 认定劳动关系可参考哪些凭证认定劳动关系可参考的凭证如下:(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
单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哪认定如果没有劳动合同的,可以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关系的方式有几种1.发包人将标的物分包给无资质的承包人,劳动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确认。这里的发包人一般是指一
1、如果单位没有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属于违法,单位应当支付从用工满一个月后的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2、单位用工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及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但是,在下列5种情形中,在认定工伤时,可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
用工单位没变,劳务派遣单位多次变更,劳动者工龄需要连续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
劳动者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观点分析用人单位组织结构变更,无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降低工资,劳动者申请离职的经济补偿金纠纷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用人单位组织结构变更,部门撤销,无岗位,要求劳动者转移劳动关系到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实际是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玩“文字游戏”,发布的所有文件都声称“调岗”,并要求用人单位自己填写离职申请书。劳动者按要求填写了离职申请,但备注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解除手续后如果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新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没有找到新的用人单位,无法就业,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手续,以个人名义继续参保。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第二款情形的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其他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但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支持经济补偿。 2.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
在处理顾问单位的日常咨询中,经常被企业HR问道:“某某不服从管理,直接开了没关系吧,给赔偿金!”作为一名负责的法律顾问,不得不做出的提示:“员工被辞退,一旦被认定违法,劳动者有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前者结果往往还能被接受,但后者成本可能超出想象,一旦被支持,支付工资损失和仍旧要面临的解除赔偿是一方面,更严重的是影响其他在岗人员的工作状态。”——这是很多HR朋友工作中
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可以由劳动者本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对方不履行劳动仲裁确定的义务,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更多复杂的劳动仲裁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典型案例: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蒙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为由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的,对双方的法律关系仍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仅依劳动提供方的名称或合同的名称作为审查依据。此案2021年4月入选“江苏法院2020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基本案情】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外卖配送服务商,负责某外卖平台苏州吴江步行街站点的配送业务。蒙某
公司可以依法与快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公司不能以裁员或者非过失性辞退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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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裁员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
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形~~ 公司与劳动者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但却签订了劳务协议,那应当认定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今天一起来聊一聊吧 首先我们先来明确什么是劳务关系,什么是劳动关系?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呢?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只是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关系,即不存在行政隶属管理关系。 劳动关
赔偿金(2N)1、定义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员工支付一定的惩罚性的赔偿,和经济补偿金不同。2N是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后的赔偿金,顾名思义就是按照 N 计算2倍补偿金。2、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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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降薪),未采取书面形式,效力如何呢?口头调岗调薪(降薪)超过一个月,劳动者无异议,视为有效虽然劳动合同的变更,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劳动者可以在实际履行变更后1个月内主张无效。但是,变更后的实际履行超过1个月的,该变更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主张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如果劳动者逾期不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同意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降薪)。
前言: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观点和判决不一。笔者通过对判例进行搜索,总结起来有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中,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相当于发包人的地位,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