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最终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起诉发包人。
其他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2015)京0101民初6644号,(2017)京02民终10790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8.11,第14-16页。
魏济民 张少丽(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案情介绍】上海建工集团承建珠海长隆项目,其珠海分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衡南五建公司。邹某为衡南五建珠海分公司的前负责人,其以上海建工集团珠海长隆项目部的名义与材料商郑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但合同上仅有邹某和材料商实际经营者旷某的签名捺印。因邹某拖欠材料款,材料商业主郑某及实际经营者旷某将上海建工、上海建工珠海分公司、衡南五
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往往由于自己并无相应的施工队伍和施工能力,将工程以内部承包等方式转包给实际施工人,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了掩盖双方工程转包的事实,施工企业一般会设立工程项目部,刻制项目部印章。双方签订的协议由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际施工人为了完成工程项目,向第三人借款,同时在担保人处加盖了项目部印章,若借款实际用于工程,考虑到施工企业实际分享了该借款利益,从公平原则和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 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效力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效力,这种行为俗称“挂靠”合同无效的后果怎样的?首先一定注意挂靠与转包及非法转包的关系。三者的法律关系、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他的表现形式是一样的所以不好区别,例如投标时,“
导 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约定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参照合同约定说一、观点内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故应参照约定处理。转包方、违法分
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对涉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的执行是实务中的难点之一。本文以一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审理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为样本进行解读,结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就涉及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执行过程中的五个代表性问题略作分析探讨。鉴于文章篇幅,对案例中涉及的其他问题未予论述,仅就所述问题抛砖引玉。这里,先介绍一下这个案例的基本案情以及裁判情况。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3月24日,开发区国资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
一、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实际施工人在维护自己权利时,首先要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款等主要内容。虽然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仍然可以作为工程结算和分析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法律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规定:“建
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由于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持久合作关系的普及,减少了合同当事人的确定性。为了实现一项合同,常常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需要建立新的关系并接受新的依赖关系或利益关系,真正履行合同的参加人可以包括协议之初的缔约人以外的当事人,如转包商、债权人等等。这样,第三人介入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法律无法忽视他的存在。推定合同关系有着明确的、孤立的界限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就常常不符合社会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情形有哪些?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有:1、代位权,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受到影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2、撤销权,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江苏建设工程律师:被挂靠企业破产,实际施工人所需要面对的几个问题建设工程领域的借用资质或者挂靠属于十分常见的现象,如果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相安无事,则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在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总是存有各种各样的风险。今天我们所要谈的被挂靠人破产的风险就是一种特殊的风险存在形式。对于被挂靠单位破产后,实际施工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以及在这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今天小编有幸采访到江苏省知名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由此可知,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主要包括三种: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赋予了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对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是否适用上述两条司法解释,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前不久,笔者的一个顾问单位的集团公司要求下属子公司进行诉讼案件典型案件收集,顾问单位法务联系笔者将承办诉讼案件进行整理,挑选出具有典型性的诉讼案件报送集团公司。笔者经过对代理该顾问单位诉讼案件进行挑选,认为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是顾问单位作为发包人,实际施工人诉请支付工程款所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该案件历时6年,经过一审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及总承包人的反诉后;实际施工人上诉,二审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通常来说,合同具有相对性,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实践中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时往往因多种原因受阻,其权利往往不能及时实现,而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渠道不畅又会直接导致建筑工人的工资不能得到及时发放。那么,实际施工人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01裁判规则1.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
一般情况下,合同上加盖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人伪造或私刻的印章,其不代表建筑施工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有权代理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的,仍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根据民法典793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的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签署施工合同,一般情况下,形成事实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
一、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前通认的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限制条件为其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无效,即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承包方本身就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也没有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那
一、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目前通认的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主要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的限制条件为其涉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无效,即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承包方本身就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也没有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