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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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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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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如何确定赔偿顺序?浙政发(2009)50号通知规定的“有限兼得”模式,能否继续适用?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理解,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应先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当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劳动者才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已参保情形)或由用人单位(未参保情形)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后,工伤保险基金机构或用人单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追偿权,仅指“医疗费”,而并非所有赔偿项目,且“医疗费”不能双重赔偿,故该规定并未否定“有限兼得”模式,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浙政发(2009)50号政府令仍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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