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观点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时,不再重复支付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2003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劳动者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其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即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给予受害人享受双重赔偿的权利。
高院认为
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第三人侵权赔偿没有加重用人单位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不存在有损社会公平的问题;
《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实际中,侵权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往往不足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果规定受害人只能择一选择,反而难以实现公平。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时,清偿顺位如何确定?伍倩云我们知道,关于动产担保物权竞合顺位规则在《民法典》和《九民纪要》中都有相关规定。当动产担保物权(即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竞合时,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清偿顺位呢?一,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相互之间当动产抵押物与质权竞合时,原则上遵循“先来后到”的规则,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但是,上述规则也有例外的情况:(一)《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规定
风险点劳动安全卫生提示对象劳动者、用人单位案例索引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7326号案情简介Z某原系R公司职工,R公司为Z某交纳了工伤保险费。2017年12月,Z某在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因而受伤。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Z某所受之伤为工伤。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Z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Z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另案判决,法院认定Z某受伤前的工资标准为553
一、民法典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如何赔偿 民法典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一般由第三人进行赔偿,另外,劳动者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赔偿。提醒,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第三人侵权工伤单位能追偿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单
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可以双赔的。但工伤不赔偿医疗部分。第三者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包括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当受伤者获得赔偿以后,不应隐瞒,应当将有关费用返还给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受到工伤的,第三人需赔偿下列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如果第三人拒绝支付,则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依法先行支付,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单位承担赔偿的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
第三人侵权工伤单位能追偿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单位承担赔偿的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如何确定赔偿顺序?浙政发(2009)50号通知规定的“有限兼得”模式,能否继续适用?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理解,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应先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当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劳动者才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已参保情形)或由用人单位(未参保情形)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工伤保险基金机构或用人单位有权向第三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受到工伤的,第三人需赔偿下列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如果第三人拒绝支付,则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依法先行支付,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法律分析: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要掌握行使撤销权的事由、方式和时间。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
共同被告与第三人的区别 共同被告因为共同诉讼的形式不同,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和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共同被告,是当事人被告方为两人以上。 1.争议的标的 (1)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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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分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
问: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形成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的竞合,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以下用最高院公报案例和部分高院裁判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一、最高院公报案例确认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案例索引:《伏恒生、张正花等与连云港开发区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与第三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是无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只能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劳动关系是怎么确定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
一、民法典的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你好,合同有限,但若果违反合伙人约定,超越职权签订合同,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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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这个合同法第403条关于匿名直接代理的规定里有的。相关法条:《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