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形成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的竞合,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以下用最高院公报案例和部分高院裁判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一、最高院公报案例确认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案例索引:《伏恒生、张正花等与连云港开发区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
(一)案情简要
伏某某于2006年8月份至连云港开发区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处从事环卫保洁,2008年12月14日,伏某某在打扫卫生时遭受交通事故受伤。
2011年8月30日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连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98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伏某某受伤部位及伤情为工伤。
2012年3月27日,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伏某某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2013年12月9日伏某某因病死亡。
伏某某1955年6月23日出生,伏恒生系其父亲,张正花系其妻子,伏彩军系其之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伏恒生、张正花、伏彩军申请变更诉讼主体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伏某某已获交通赔偿,现起诉到法院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争议焦点
伏某某的交通事故已获赔偿,某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伤赔偿?
(三)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对伏某某申请仲裁和各项费用,认定如下: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43700元。2008年连云港市社保缴费基数为1369元,伏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8670元(6月×1369元/月+1369元/30天×10天)。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642元。伏某某伤残五级,其一次伤残补助金为24642元。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9119.4元。伏某某与某某市政园于2010年解除劳动关系,故应按2009年连云港市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8212元/年计算其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统计数据当地人口平均寿命为76周岁,伏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69119.4元(21年×1.4月/年×28218元/12月)。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109元。伏某某于2010年6月与某某市政园解除劳动关系已超过55周岁,应给予六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应以2009年连云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8212元/年计算,故对伏恒生、张正花、伏彩军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109元(6月×28212元/12月)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连云港开发区某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伏恒生、张正花、伏彩军工伤赔偿金合计116084.4元。
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原审法院关于2008年社保缴费工资基数的认定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数额均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二、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时,近两年来各地高院均倾向于双重赔偿
案例索引:《王某某、陈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787号
裁判观点: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竞合时,如劳动者执行任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据侵权行为法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保险给付,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同,互不排斥。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单位和职工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义务,就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即使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亦未损害单位或侵权人的权益。
案例索引:《蒋某某、晏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再603号
裁判观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相应的赔偿,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索引:《陕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陕民一申字第00040号
裁判观点:《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享有工伤待遇,工伤赔偿与交通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减扣的情况。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案例索引:《王某某、帅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2867号
裁判观点: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在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问题,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故申请人主张本案属于重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与误工费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不存在重复赔偿。原判决对于申请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河北建设集团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柴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申7287号
裁判观点:劳动者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劳动者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款后虽在收条上写明赔偿问题以及工伤争议全部解决,但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其法定义务,是国家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要求,劳动者自愿放弃工伤赔偿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张某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京民再163号
裁判观点: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鉴定为工伤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主要责任在于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申请。
工伤赔偿是单位职工的一种保险待遇,是为尽快解决赔偿而设,并不当然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既是交通事故侵权人又是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人,故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重合,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不足部分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鹿邑县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再569号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者因交通事故而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的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例索引:《佛山市爱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某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申6274
裁判观点: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和工伤赔偿双重责任的情况下,对于用人单位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劳动者的实际损失均应据实赔偿,不应重复受偿,即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在计算侵权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劳动者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金额。
案例索引:《王某某、合肥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再13号
裁判观点: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法律关系,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
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即使侵权人已赔偿,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索引:《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与朱运朋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申1349号
裁判观点: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关系,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
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侵权人已赔偿,劳动者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亦未明确将侵权人已经赔偿的部分全部扣除,故受害人有权获得工伤赔偿。
案例索引:《重庆铭强运输有限公司与刘小军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申3065号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既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又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和劳动者的工伤事实,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因交通事故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合同责任。这两种赔偿责任,是不同主体基于不同法律事实而应当承担的不同责任。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者领取了保险公司赔偿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伤赔偿。因为工保险待遇系基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保险金与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两者并不矛盾。
且现亦无法律法规规定前述被侵权人对前述两种款项不能共同主张。
案例索引:《王连根与孔祥福、孔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4945号
裁判观点:因工伤赔偿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职工而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并不具有分解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功能。劳动者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第三人负主要责任,应当赔偿。
劳动者的近亲属获得的工伤赔偿并不减少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先工伤理赔后处理交通事故时:除医药费(包括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外,其他项目(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均可在工伤理赔后在交通事故中再次理赔。2、先处理交通事故后工伤理赔时:除医药费(包括医药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外,其他项目(如护理费、交通费等)均可在交通事故中理赔后在工伤中再次理赔。 交通事故中因责任比例受伤者需要自行承担的医药费(包括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案件中,存在着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竞合的情形,由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在赔偿项目上不完全具有同质性,且工伤保险赔偿中的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一,导致赔偿金额不相同,受害人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直接决定了其所获赔偿的多少。在适用法律时,是支持受害人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是支持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亦或是支持受害人进行双重赔偿,各地处理不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如何处理 从法律上分析,交通事故是一般的人身伤害。由于交通事故特别多,为减少事故的发生,国家建立了公安警察,加强对公路、车辆、人员的管理。人们处理起来逐渐形成的一类人身伤害。一般是一方侵害者司机,一方是受害者个人。工伤是工业化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产物。大量的机械化生产,工人的工作、休息、管理等不当,产生的工人自身的受伤。为了促进生产,减少工人伤害,规范企业安全化生产,分散企业经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是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由谁担责1、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既可以向交通事故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2、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
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如何赔偿?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况,倾向当事人可双倍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
你好!工伤九级不对交通事故产生赔付效力,那是工伤保险和单位要赔付的钱。保险公司需要按交通事故的标准评残才能确定保险公司赔付金额,这两个伤残赔偿不一样的标准就对应不一样的钱,但是可以双份都拿。具体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
一、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怎样要求赔偿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
案例1: 甲因上班途中发生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交通事故纠纷判决下来,误工费全部支持。后处理工伤待遇纠纷主张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时,单位以交通事故误工费已经全赔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案例2: 乙因下班途中发生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正常发放工资,后交通事故纠纷起诉到法院,被告表示原告没有误工损失,故对误工费不予赔偿。律师解读:
理论上交通事故与工伤可以双份赔偿,因为这属于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如果一种赔偿不充分的,可以用另一种赔偿进行补偿。也有两种都赔的,有些项目可以享受二次赔偿,但有些项目比如医疗费、交通费等,需要条据的,就只能赔偿一次。
【案例】 张-明(化名)于2010年8月1日进入环卫公司处工作,担任清洁工一职,月工资为870元。张-明在环卫公司工作期间,环卫公司未给张-明办理社会保险。2010年12月29日,张-明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至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1年3月26日出院,实际住院87天,产生的医药费76521.5元由肇事方重庆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2011年6月2日,重庆市南岸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双赔偿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误工费可以同时主张吗?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下是可以索要双倍赔偿的,但也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能索要双份赔偿,就像是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一定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损失证明肇事者才会赔偿。但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应该在治疗期间给职工发工资,所以不会造成误工损失。工伤和交通事故可以同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规定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后劳动者不能再申请工伤赔偿。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的条件发上交通事故且可以认定工伤的可以获得双赔。2004年
你好,你表哥这种情况可以获得工亡赔偿和交通事故两种赔偿。一、你表哥的近亲属可以同时主张工亡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两种赔偿,因为工伤和交通事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要求两种赔偿并不冲突。二、你表哥的情况属于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三、你表哥的近亲属能够获得的工亡
交通事故与工伤是可以双重赔偿的。只要是在交通事故和工伤发生竞合的情况之下,则在赔偿的时候就可以进行双重的赔偿;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的医疗方面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康复费等费用和已经获得相应的赔偿的,则不应当再进行重复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
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赔偿项目是否可以兼得?一句话结论:医疗费不能兼得,其他赔偿均可以兼得。 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事故时,可以选择先通过侵权赔偿也可以选择先通过工伤程序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强制规定先履行哪个程序。 关于赔偿项目的兼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误工费是可以同时主张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的误工费和工伤赔偿的费用的计算标准是不同的,此时是要区分来计算相应的赔偿数额的,并且也是要按照法定的计算标准来计算的。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法律适用是怎样规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撞骨折赔偿的数额是要依据受损害人骨折的程度、恢复期长短、以及误工时长作为依据来判断的,没有一个确定的数额。交通事故撞骨折能要求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看护费以及精神损失赔偿费用等。 一、交通事故骨折赔多少钱 交通事故骨折赔偿的数额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计算: 1.单纯骨折损伤不足以鉴定伤残等级,需要带康复后根据具体的机体功能受损程度来作鉴定; 2.按目前情况,对方医药费和误工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