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雇员损害的,雇员可同时向雇主和侵权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并根据劳务双方和第三人之间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主为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基本案情】李某系金生鑫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雇佣了原告张某在被告金生鑫公司内从事搬运工作,管理张某并向张某发放工资。
2019年5月29日,张某在公司厂区内驾驶电动三轮车装砖作业的过程中,与来厂区拉砖的邓某驾驶的小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
后张某被送入重庆市永荣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1月19日,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金生鑫公司、邓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208023.47元。
【裁判结果】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金生鑫公司系雇员关系,邓某在损害事故中属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张某可以在本案中同时起诉金生鑫公司和邓某。
金生鑫公司和邓某对损害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酌定本次事故由邓某、金生鑫公司分别承担张某损失70%和30%的赔偿责任。
金生鑫公司对邓某承担的70%赔偿责任负有不真正连带责任,并可以在该责任范围内就已经赔偿的款项向邓某追偿。该院遂作出(2019)渝0153民初6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邓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61228.6元;
金生鑫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6340.85元;金生鑫公司对邓某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161228.6元承担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并可以就已经赔偿的该数额范围内向邓某追偿。
一审判决宣判后,邓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2020)渝05民终45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邓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分歧】对第三人侵权行为致雇员损害,雇员能否同时要求雇主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含义,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原因偶然产生的对于同一内容的给付,各付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
因此,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只能择一起诉要求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不能同时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雇主和侵权第三人同时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受害的雇员享有选择请求权,可以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比例对传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按份处理,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最终的实体公正。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从法律依据上看,本案应适用《人赔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并未对雇员在劳务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虽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该规定仅适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而本案雇主金生鑫公司系单位,故本案仍应按照《人赔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即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其次,从请求权基础和责任承担上看,本案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方式。侵权债务的发生原因不同,雇主金生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基于雇佣关系,而要求第三人邓某承担赔偿责任则基于一般侵权行为,雇员对第三人和对雇主享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
雇主金生鑫公司与第三人邓某对雇员张某的损害没有共同主观意思联络,各债务产生主观上没有共同关系。虽然两者的侵权债务各自独立,但雇主金生鑫公司和第三人邓某都应承担责任,对雇员的给付内容相同,均为赔偿雇员所受损害,两者对同一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实际存在重合。
但金生鑫公司的过失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邓某的侵权行为才是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邓某应为责任承担的终局责任人。
因此,雇主金生鑫公司若在为第三人邓某承担赔偿责任后,雇员的损害得到填补,此时雇员的债权请求权即消灭,雇主可依法向第三人邓某追偿。
最后,从法律效果上看,雇主和侵权第三人侵权责任同案处理有利于减轻诉累并平衡责任。笔者认为,与劳动关系中员工受工伤用人单位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同,本案系与单位形成的雇佣关系,雇员无法参与工伤保险,雇员因劳务受到伤害的,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不宜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雇主无条件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从第三人侵权的角度出发,第三人也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雇员同时起诉雇主以及第三人不仅便于一次性查清案件事实,也有利于结合事故原因分清所有当事人过错责任程度,并结合其过错程度来确定各自责任份额,明确责任主体,较为公平,也符合民法通常的归责原则及现实的做法。
本案中,侵权第三人邓某在未经金生鑫公司提前沟通和获得允许的情况下违规驾驶不符准驾车的小型拖拉机进入他人的生产场所并发生车辆碰撞事故,是发生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雇主金生鑫公司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尽到对雇员张某的安全保护职责,未对外来车辆进行有效管理和引导,存在管理过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雇员张某自身不存在过错。因此本案酌定该事故由邓某、金生鑫公司分别承担张某损失70%和30%的赔偿责任。上述对雇主、雇员、第三人的责任份额划分,突破了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一债务人应为全部履行以及各债务人之间无过错责任而不分责的传统认识,不仅符合补充责任(如宾馆、商城、银行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处理的立法精神,也避免了多次裁判冲突和双重赔偿情况,有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实现最终的实体公正。
同时在判决书表述上,判决主文可以比照连带责任处理,并载明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民法典的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二、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处理规则违约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如第三人迟延交货造成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民法典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如何赔偿 民法典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一般由第三人进行赔偿,另外,劳动者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赔偿。提醒,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二、第三人侵权工伤单位能追偿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单
《执行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此条规定与《执行规定》第三十七条、五十六条中有协助执行义务单位拒不协助执行所应承担的责任极为相似,第三人对此所应承担的是对申请执行人负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执行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单位承担赔偿的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
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可以双赔的。但工伤不赔偿医疗部分。第三者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包括医疗费和工伤保险待遇。当受伤者获得赔偿以后,不应隐瞒,应当将有关费用返还给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医疗保险基金。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受到工伤的,第三人需赔偿下列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如果第三人拒绝支付,则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依法先行支付,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具有举证权利。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具有相对性,被告只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依据,而不是对一切事实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行政诉讼并不排除原告的举证,也不排除第三人的举证。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充分地维护自已的权利,特别是处于依附于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提供的证据所受限制,因为这时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一、在雇佣过程中被第三人损害责任哪方承担1、雇佣活动中被第三人伤害,可以请求第三人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2、雇主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3、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
诉讼中追加第三人,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
第三人侵权工伤单位能追偿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单位承担赔偿的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
一、民法典的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有什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如何确定赔偿顺序?浙政发(2009)50号通知规定的“有限兼得”模式,能否继续适用?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理解,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应先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当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劳动者才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已参保情形)或由用人单位(未参保情形)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工伤保险基金机构或用人单位有权向第三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风险点劳动安全卫生提示对象劳动者、用人单位案例索引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7326号案情简介Z某原系R公司职工,R公司为Z某交纳了工伤保险费。2017年12月,Z某在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因而受伤。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Z某所受之伤为工伤。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Z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Z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另案判决,法院认定Z某受伤前的工资标准为553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受到工伤的,第三人需赔偿下列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如果第三人拒绝支付,则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依法先行支付,之后再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
司法裁判观点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时,不再重复支付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2003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
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属于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
3种“判决”让起诉有据可依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情况,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此前提下,工伤职工可分别按照民法典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因已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令劳动者的索赔陷入漫长的等待。《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明确了3种处理方式,让劳动者的起诉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