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最高院民事审判二庭《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任何事情,有原则,就有例外。在这里特别要说明一下《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与《民法总则》第65条的关系。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第63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其后的立法过程中,围绕“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其效果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还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有不同意见。
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民法上的相对人是指合同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一个合同关系(A-B)中,双方当事人互为“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与恶意相对人的区分是:一方(A)有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无处分权、超越代表权、超越代理权、超越经营范围)时,对方(B)对此事由“不知”而进行交易,即属于“善意相对人”;反之,对方(B)对此事由明知”,即属于“恶意相对人”。
民法上的“第三人”,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与一方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其中,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与物权法上的“第三人”,亦有不同。
合同法上的“第三人”、指连续交易合(A-B、B-C)关系中,后一合同(BC)关系的受让人C。如果C对于前合同(ABB)关系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不知”而进行交易,即为“善意第三人”;反之,如果C对于前合同(AB)关系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明知”而进行交易,即为“恶意第三人”。
物权法上的“第三人主要指重复交易(一物二卖)合同(A-B、AC)关系中,后一合同(A-C)关系的受让人C。如果C对于前一合同(AB)关系的存在“不知”而进行交易,即为“善意第三人”;反之,如果C对于前一合同(AB)关系的存在“明知”而进行交易,即为“恶意第三人”。
例如,《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别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所谓“第三人”即指重复交易(A-B、A-C)后一合同(A-C)关系的买受人C。
据此,《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第63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内容最终成为《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从上述立法机关关于“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其效果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还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论证过程来看,《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应该被《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所取代。基于上述立法背景及过程,纪要作了如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6149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彭飞、都清香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是:民事法律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本案中,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朱静”并非本人,而是朱晓燕。朱静身份遭冒用,其并未参与合同订立,没有借款及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事后亦不认可。因此,《借款/担保合同》和《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对朱静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不成立。即便按照朱晓燕2014年12月23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朱静同意朱晓燕以其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也不能推断出朱静同意朱晓燕冒用自己的名义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更不能推断出朱静有与彭飞、都清香订立案涉合同的意思表示,何况笔录里也记载朱静明确表示不要向私人借贷,并建议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
二、关于表见代理的问题。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作为两个主体对相对人而言都是明知的,亦即相对人明知行为人与责任主体不一致,而冒名行为是行为人以他人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对相对人而言只有一个主体,其主观意识是认为行为人与责任主体是一致的,二者存在明显区别,故本案不能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保护的是因实际权属和公示不一致导致相对人信赖登记或占有公示状态而与无处分权人进行的交易,而本案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信息记载准确无误,相对人是对交易对象身份发生误信,不存在对虚假权利外观的信赖,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其次,从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在借款前中间人介绍了借款人的情况,并且冒名行为是在双方第二次见面前的临时起意,从这些事实可以判断出借人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并非善意第三人。
最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可采取刑事救济路径,在侵权路径下彭飞、都清香可向有关责任人主张分担行为人不能赔偿部分的损失,但在其选择走民事程序的情况下,合同关系只能约束行为人。
法律分析: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要掌握行使撤销权的事由、方式和时间。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问题提出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案件提审后,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二审法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情况,原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将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当事人?02回答答: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当事人。首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
来源 |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答:此种观点不正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观点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问题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迟延履行金钱的含义掌握的标准不一,有的认为“金钱义务”仅认定为判决主文被告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有的认为还应包括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另外,对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也有争议。请问
01问题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何理解后一款“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起算点?02回答答: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
社会保险争议相较其他劳动争议而言具有其特殊性,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对是否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地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广泛争议,那么,如何确定社保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今天小编将最高法民一庭在这一问题上的倾向意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社会保险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首次
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作者:郭方舒导读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中合并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损害赔偿十分常见。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促成工伤"私了"。特别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大多用人单位均十分和极寻求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大多数劳动者亦不愿历经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希望一次性尽快拿到补偿。但是不少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后,往往又会以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请
正 文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甲向乙账户汇款后向法院起诉称汇错款,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乙辩称甲虽与其无法律关系,但甲的行为系偿还丙欠乙的货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应当由谁就“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答: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有观点认为,该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理由在于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可以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劳动仲裁。不准请假及休班违反劳动法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
企业拆迁过程中,工业用地上的办公楼、宿舍、餐厅等这些非厂房类的建筑,应当如何补偿?如何评估?北京楹庭律师事所受理过很多企业拆迁案例,企业拆迁过程中,几乎都面临这类的问题,往往只要是工业用地上的房屋,多按厂房来进行评估给予了重置价,这类的房屋能不能按重置价呢?下面由路永强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自己户口本上的外人想让他迁走怎么办? 对于户口簿上面非本亲属公民,户主有权到户籍部门咨询把其户口迁移离该户口簿。 根据相关条例显示,公民户口迁移可以由户主或者其本人申请办理,若户主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带上户口簿原件,相关的证明等资料到户籍部门咨询把某户员迁移离该户籍的,若无法提供合理理由一般是无法办理迁移的。 非户主或者本人无法私自把某户员办理户口迁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
您好!发票上的款项性质是“预收购房款”,我有没有必要去换成款项性质为“售房款”的发票?谢谢!
共同被告与第三人的区别 共同被告因为共同诉讼的形式不同,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和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共同被告,是当事人被告方为两人以上。 1.争议的标的 (1)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
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分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
二者的区别: 1、初步设计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绐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3、初步设计一般要求内容:设计说明书和目录,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节能设计专项内容。各专业设计图纸。主要材料设备表。工程概算。专业计算书。
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劳动关系是怎么确定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
你好,依据你的描述,没不属于诈骗,仅仅是民事纠纷,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话,可以委托律师诉讼解决
法院从收到起诉书到发出传票要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对起诉书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个阶段就是向被告送达起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