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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支付农民工劳务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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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支付农民工劳务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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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有代理权且主观上善意无过失的,应当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挂靠人应当向相对人承担责任;

同时,由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应承担连带给付劳务费责任;另,占用农民工劳务费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案例索引:(2014)九法民初字第03264号,(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219号,见《人民司法·案例》2017.2,第5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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