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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的包工头的工人与被挂靠的劳务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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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的包工头的工人与被挂靠的劳务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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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开奉巫城宣万六地法院联合发布首批20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解除劳动关系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实际施工人聘请的劳动者并不当然与被挂靠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认定二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等情形,否则无法认定劳动者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据此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不成立。

基本案情

2015年,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巫溪县房地产管理处签订合同协议书,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72,886,420.86元价格承建巫溪县某小区廉租住房二标段工程(案涉工程)。

2015年3月15日,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罗某某签订了《内部施工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将案涉工程以上述价格承包给罗某某承建,罗某令为工程担保人兼实际施工负责人。

罗某某、罗某令均不属于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后与罗某某、罗良令建立转包或挂靠关系。

2016年3月罗某令与吕某某口头约定,由吕某某担任该项目经理,期间吕某某的工作受罗某令管理、指挥,工资均不是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吕某某与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吕某某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吕某某与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吕某某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等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社会关系,其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等。

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罗某令无论是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吕某某在案涉工程工地务工并非由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招用或者委托招用,务工期间不受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不直接为吕某某发放工资,双方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存在劳动关系,现吕某某与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及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相关诉讼请求不成立。

典型意义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我们已经分享了很多案例,其判断的核心要件就是,(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对于工地中,通常认为包工头带的工人与劳务公司是没有劳动关系。

提示/警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2005年5月25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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