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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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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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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素,以自身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即可,无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东想否决承担连带责任,须自证清白,即股东须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身的财产相独立,否则即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也即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一人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股东一般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

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的债务问题有着更为严格的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在诉讼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而在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对财务的管理并不规范,让其股东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十分困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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