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一人公司典型案例:一人公司的股东变更后,原股东依然需要为变更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申请执行人与某某公司一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京0115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元。
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5执某号。
执行过程中,因某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一审法院作出(2019)京0115执某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王某某为被执行人。2020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京0115执异某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追加王某某为(2019)京0115执某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王某某对(2019)京02民终某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某某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某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17日。王某某为原法定代表人、股东。2019年1月2日,某某公司将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为韩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王某某起诉后,某某公司有应诉、答辩及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经法院依法传唤,某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某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某某公司原唯一股东王某某作为被执行人,且王某某无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王某某虽主张某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韩某某,但王某某系争议发生时某某公司的股东,因王某某无法证明其在担任股东期间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故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原告XX公司与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马X、XX管理公司、XX劳务公司、第三人XX供应链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所王律,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共同委托代理人姜X,被告马X、被告XX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XX劳务公司的委托
强制执行后,法院会视情况找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
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1、股东的单一性。2、资本的单一性。3、责任的有限性。4、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最高院:一人公司的股东仅能证明财务报表合法、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人格否认 一人公司 连带责任 人格混同【案例引用信息】(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
强制执行一人公司典型案例:一人公司的股东变更后,原股东依然需要为变更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申请执行人与某某公司一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京0115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元。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5执某号。执行过程中,因某某公司无财产可供
首先看劳动合同对于上班时间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要结合行业岗位性质,如果入职该岗位时已了解岗位特性,却拒绝单位工作安排,那么单位可以依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民事诉讼败诉后暂时无力偿还的,一般情况下,被告都不会被拘留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注册一人公司的利弊有哪些优点:1、自己是老板,一人注册独资公司持有公司全部的股权,说话权威最大;2、一人有限公司在运营中的所有纯净利润都是归一人所有;3、可以一个人决策今后公司发展的所有规划和方向,无需经过股东会议商议,简化流程;4、对个人来说,只要社会信用度较好,开一人独资公司就能帮他获得更多商业机遇;其次便是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上:1、需要一个人付出所有的资金和费用,不适合积蓄不足的商家;2
注册一人公司的利弊有哪些优点:1、自己是老板,一人注册独资公司持有公司全部的股权,说话权威最大;2、一人有限公司在运营中的所有纯净利润都是归一人所有;3、可以一个人决策今后公司发展的所有规划和方向,无需经过股东会议商议,简化流程;4、对个人来说,只要社会信用度较好,开一人独资公司就能帮他获得更多商业机遇;其次便是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上:1、需要一个人付出所有的资金和费用,不适合积蓄不足的商家;2
1、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根据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
优点:1、自己是老板,一人注册独资公司持有公司全部的股权,说话权威最大;2、一人有限公司在运营中的所有纯净利润都是归一人所有;3、可以一个人决策今后公司发展的所有规划和方向,无需经过股东会议商议,简化流程;4、对个人来说,只要社会信用度较好,开一人独资公司就能帮他获得更多商业机遇;其次便是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上:1、需要一个人付出所有的资金和费用,不适合积蓄不足的商家;2、承担的风险较高,没人协
设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
2015年7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意见】可执行范围:(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
什么是私营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其主要特点:(一)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二)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三)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它作为一种私人投资,雇工劳动,独立进行商品经济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地经济组织。与一人公司的区别是什么企业性质不同:一人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利申请追加股东,也可以变更被执行人为股东。股东需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保持独
优点:1、自己是老板,一人注册独资公司持有公司全部的股权,说话权威最大;2、一人有限公司在运营中的所有纯净利润都是归一人所有;3、可以一个人决策今后公司发展的所有规划和方向,无需经过股东会议商议,简化流程;4、对个人来说,只要社会信用度较好,开一人独资公司就能帮他获得更多商业机遇;其次便是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上:1、需要一个人付出所有的资金和费用,不适合积蓄不足的商家;2、承担的风险较高,没人协
一、法律地位的不同。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且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的,属于企业法人。依公司法理,一人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内部组织机构完成经营管理活动,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与一人公司的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二者不能混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
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68条和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n不过,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