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利申请追加股东,也可以变更被执行人为股东。股东需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保持独立,否则就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从而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在民事法律关系上被称为“揭开法人面纱”。
因此,债权人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定,扩大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员范围,从而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在案件的实体审理阶段,债权人可以直接将一人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在阐述该项诉讼请求时,其诉讼理由需明确载明“因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故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对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举证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当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对其个人财
最高院:一人公司的股东仅能证明财务报表合法、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人格否认 一人公司 连带责任 人格混同【案例引用信息】(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
2010年8月5日,河南省鹤壁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某园艺公司担保下,向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680万元。贷款到期后,商贸公司未还本付息。在信用社与商贸公司协商还款事宜期间,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某突然因病死亡。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廉某个人。廉某死亡后,信用社将商贸公司及园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与利息。法院受理该案后,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该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代表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由一名自然人或者一名法人作为股东成立的公司,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然是独立的法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是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所以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可以代表公司。【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
强制执行一人公司典型案例:一人公司的股东变更后,原股东依然需要为变更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与某某公司一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京0115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元。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5执某号。执行过程中,因某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
强制执行一人公司典型案例:一人公司的股东变更后,原股东依然需要为变更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申请执行人与某某公司一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京0115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元。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5执某号。执行过程中,因某某公司无财产可供
注册一人公司的利弊有哪些优点:1、自己是老板,一人注册独资公司持有公司全部的股权,说话权威最大;2、一人有限公司在运营中的所有纯净利润都是归一人所有;3、可以一个人决策今后公司发展的所有规划和方向,无需经过股东会议商议,简化流程;4、对个人来说,只要社会信用度较好,开一人独资公司就能帮他获得更多商业机遇;其次便是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上:1、需要一个人付出所有的资金和费用,不适合积蓄不足的商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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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
什么是私营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其主要特点:(一)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二)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三)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它作为一种私人投资,雇工劳动,独立进行商品经济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地经济组织。与一人公司的区别是什么企业性质不同:一人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优点:1、自己是老板,一人注册独资公司持有公司全部的股权,说话权威最大;2、一人有限公司在运营中的所有纯净利润都是归一人所有;3、可以一个人决策今后公司发展的所有规划和方向,无需经过股东会议商议,简化流程;4、对个人来说,只要社会信用度较好,开一人独资公司就能帮他获得更多商业机遇;其次便是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上:1、需要一个人付出所有的资金和费用,不适合积蓄不足的商家;2、承担的风险较高,没人协
一、法律地位的不同。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且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的,属于企业法人。依公司法理,一人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内部组织机构完成经营管理活动,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与一人公司的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二者不能混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
一人公司如果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则无法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单位犯罪。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只有一个人的公司,2005年新公司法正式确定了一人公司在民商事领域的法人地位,从而奠定了一人公司在刑法领域的单位犯罪主体地位。刑法设立单位犯罪,本质上是因为单位成为了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一般情况下,单位犯罪,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定刑比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要轻,准确区分单位犯
注册一人公司的利弊有哪些优点:1、自己是老板,一人注册独资公司持有公司全部的股权,说话权威最大;2、一人有限公司在运营中的所有纯净利润都是归一人所有;3、可以一个人决策今后公司发展的所有规划和方向,无需经过股东会议商议,简化流程;4、对个人来说,只要社会信用度较好,开一人独资公司就能帮他获得更多商业机遇;其次便是注册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上:1、需要一个人付出所有的资金和费用,不适合积蓄不足的商家;2
裁判要旨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案情简介1. 金洲公司注册资金20000万元,周某某认缴出资2000万元,实缴400万元;许某某认缴18000万元,实缴3600万。出资期限为2018年5月22日。2. 2015年3月16日,许某某将其持有的金洲公
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1、股东的单一性。2、资本的单一性。3、责任的有限性。4、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但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复杂的情况下,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不同入股方式承担责任或者享受义务的主体不同,主要有以下区别:1、入股程序不同,个人入股程序相对简单,公司入股在工商局程序更复杂一点。2、税收不同,自然人入股可避免公司重复纳税,公司入股可能有重复税收营业所和个人所得税等。3、收入分红不同,个人入股分红属于个人,公司入股属于公司。4、承担责任不同,个人入股由个人承担责任。公司入股则有公司整体承担责任。没有原则上的区别,只是股东属于公司还是个人的区别,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一、甲公司于2014年10月成立,郭某认缴出资100万元,至2014年12月,郭某仅向公司账户汇款25万元投资款,认缴期至2044年10月9日。2015年8月,经股东决议同意,郭某将持有公司注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