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怎么办?名义股东因出资问题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是“挂名股东”的主要风险之一。
一般情况下,名义股东需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只是挂名而非实际出资人”的理由排除执行。
无论选择哪条路径,最重要的是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名义股东的身份。
同时,在执行程序中否认股东身份会面临更严格的证据审查。
而名义股东面临的障碍往往是证据缺失。
证据缺失导致名义股东成为真实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和风险。
所以,在发生股权代持时,规范股权代持关系是基础。
名义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选择哪条路径不是关键,关键看前期有没有股权代持证据。
名义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怎么办?名义股东因出资问题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是“挂名股东”的主要风险之一。一般情况下,名义股东需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以“只是挂名而非实际出资人”的理由排除执行。无论选择哪条路径,最重要的是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名义股东的身份。同时,在执行程序中否认股东身份会面临更严格的证据审查。而名义股东面临的障碍往往是证据缺失。证据缺失导致名义股东成为真实股东,承担出资责
注销前是否依法清算,相应的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已经履行,这些都有可能导致被追加,建议联系专业律师应诉。
裁判要旨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案情简介1. 金洲公司注册资金20000万元,周某某认缴出资2000万元,实缴400万元;许某某认缴18000万元,实缴3600万。出资期限为2018年5月22日。2. 2015年3月16日,许某某将其持有的金洲公
【案情回顾】 A公司购买B公司的机械设备,欠120万货款未付,B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B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B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A公司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B公司查到,A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共有两名股东,股东张某认缴出资600万,股东李某认缴出资400万元,认缴期限均为2023年1月1日。B公司向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利申请追加股东,也可以变更被执行人为股东。股东需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保持独
房屋被认定成危房的情况在征地拆迁中常常发生。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出被征收房屋或是交出土地的时候,征收方可能就会为了尽早地完成拆迁工作,在与被征收人协商之后仍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危房”或是“违法建筑”,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或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 一般情况下,无论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还是强制拆除危房决定书时,
担保人不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应当限制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也就是说担保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一、甲公司于2014年10月成立,郭某认缴出资100万元,至2014年12月,郭某仅向公司账户汇款25万元投资款,认缴期至2044年10月9日。2015年8月,经股东决议同意,郭某将持有公司注册资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是什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因此,正确的救济途径应该是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纠正。法律规定
想必大家都非常地清楚,所谓的“危房”用大白话来说就是房屋出现了裂痕,随时可能会倒塌,不能居住的房屋,如果生活中出现这样的房屋,那么房屋使用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危房鉴定,然后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可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征地拆迁项目中,有的拆迁方为了尽快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尽快实现征收目的,便会将好端端的房屋私自鉴定为“危房”。 徐女士、叶先生
担保人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是应当在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内。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第二百三十九条作为被执
你好,首先要搞清楚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的原因,然后子刊法院追加执行有没有依据,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建议在强制执行钱尽快委托处理,自己不行的话委托律师处理,更专业更高效
在注销公司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注销公司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强制执行一人公司典型案例:一人公司的股东变更后,原股东依然需要为变更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与某某公司一案,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京0115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元。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4日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5执某号。执行过程中,因某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1.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无关。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应区分已缴出资或是未缴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亦属于公司财产。2.“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是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根据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原告XX公司与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马X、XX管理公司、XX劳务公司、第三人XX供应链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所王律,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共同委托代理人姜X,被告马X、被告XX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XX劳务公司的委托
1)对于已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于已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1、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2、最高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
律师观点分析 上述案例就是,股东在开设公司后,未按照股东协议实缴出资,在未实缴出资情况下转让所属股权,且未及时变更工商登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的法律纠纷。 遇到该种情况,要分析两个问题,第一,该公司股东是否完成实缴出资的义务:第二,在股东转让股权之前是否发生该纠纷; 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