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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被追加被执行人,别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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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被追加被执行人,别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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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上述案例就是,股东在开设公司后,未按照股东协议实缴出资,在未实缴出资情况下转让所属股权,且未及时变更工商登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的法律纠纷。

    遇到该种情况,要分析两个问题,

一、该公司股东是否完成实缴出资的义务:

二、在股东转让股权之前是否发生该纠纷;

    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二、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未依法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时若无逃避债务的故意,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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