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5日,河南省鹤壁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某园艺公司担保下,向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680万元。贷款到期后,商贸公司未还本付息。
在信用社与商贸公司协商还款事宜期间,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某突然因病死亡。该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廉某个人。
廉某死亡后,信用社将商贸公司及园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与利息。法院受理该案后,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该公司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产生了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列廉某的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为被告。
理由是:某商贸公司是一人公司,全部财产均属于股东一个人所有,股东死亡后,一人公司的全部财产遂成为遗产,由各继承人继承。
因此,应列各继承人为被告,如果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不参加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
因为公司运行中,会产生劳动、税收、债权债务等各方面的问题,错综复杂。一人公司的股东死亡后,该公司财产即成为遗产,应由各继承人对公司组织清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商贸公司是适格的被告。理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虽其股东死亡,但相关债务应由商贸公司承担。
笔者倾向第三种观点,就本案而言,商贸公司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理由在于:
首先,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是否意味着该一人公司就要进行解散?答案应是否定的。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即使是一人公司,它也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所以,一人公司的股东死亡后,该公司仍然存续。
其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廉某死亡不是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情形,因此,直接对公司进行清算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进入清算程序的情形。
最后,直接起诉继承人,混淆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方面是公司与外部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由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是继承关系,由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对其出资进行继承,继承人继承股权后,成为公司新的股东,但仍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审理此类案件,还要注意法定代表人的问题。如果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经理等股东以外的人,则股东死亡,公司法定代表人仍可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如果股东本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死亡会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缺位,在此情况下,应中止诉讼,待继承人继承股权后,由新的股东确定法定代表人,再行恢复审理。
【转自法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代表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由一名自然人或者一名法人作为股东成立的公司,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然是独立的法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是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所以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同时又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可以代表公司。【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
如果是借款人仅仅能提供结婚证而无其他证明材料的话,是无法办理贷款业务的。 结婚证在贷款过程中,是一种申请贷款所需的辅助材料,并不能用其直接申请贷款。贷款机构在发放贷款的时候,是会考虑到该笔贷款的风险的,而如果证明自己是否有风险,就需要借款人提供自己的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同时要求征信良好。而结婚证明,仅仅只是属于身份证明。 如您想要使用结婚证办贷款的话,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收入证明或银行流水
一、公司法人代表死亡后,公司怎么处理1、法人代表人去逝了,需要依法、依企业章程或隶属管理关系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公司法人代表死亡后债务如何处理(一)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
这个只是一个内部协议,只对你们和法定代表人有效,对银行无效,如果银行要你们还,你们还是要还的
公司的股东可以出任公司出纳,公司法人代表的直系亲属等不能担任财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而财务主管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出纳,俗称管账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帐。这里股东当会计不是会计法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况可以做会计。
是因工作原因而导致听力受损,通常大于25分贝的属于工伤。这是职业病。应该先做职业病诊断,对于诊断结果不满意能在三十日期间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鉴定结果出来,立即走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的鉴定,仲裁等的司法程序。结果来确定听力损失状况来确定具体的工伤级别。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1、职工因工致
你好,已经跟对方协商过了吗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利申请追加股东,也可以变更被执行人为股东。股东需要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保持独
在公司破产中,自己对公司的债权被认定为劣后债权,不仅丧失对破产企业抵押物的优先权,而且还要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相当于用钱打水漂后又引来了精准制导。 在破产程序中其他债权人可以针对部分其他债权,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还可以提出异议之诉,要求确认其他部分债权为劣后债权,从而增加自身受偿的比例。 破产企业股东向公司的借款就是被认定为劣后债权的重灾区,如果公司选择过于
第一、在案件的实体审理阶段,债权人可以直接将一人公司的股东列为被告,要求其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债权人及其代理律师在阐述该项诉讼请求时,其诉讼理由需明确载明“因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故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对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举证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当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对其个人财
最高院:一人公司的股东仅能证明财务报表合法、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人格否认 一人公司 连带责任 人格混同【案例引用信息】(2019)最高法民终1093号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暨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
企业贷款还不上,股东是否承担责任,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
两家公司有同一股东的不可以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您好,一般情况下不会。主要要区分清法人欠款的性质,是其个人欠款,还是属于公司欠款。另一个公司的股东并不必然承担连带责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人代表人去世了,需要依法、依企业章程或隶属管理关系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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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参加公务员考试,您如果签了劳动合同的话,只能以社会在职人士的身份进行报考,如果考上了之后就必须和单位解除合同。因为公务员是不能从事任何营利性质的工作的,包括公司的股东,也是不行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公司分红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股东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红的方式,以免产出认识偏差和误解。没有约定的,依据《公司法》规定,是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2、若股东没有全额出资,将不能按照认缴持股比例享受分红,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