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的税务风险是,个人股东以其房屋或小轿车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再贷给其企业使用,企业代股东付给银行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款是股东向银行贷的,银行出的利息票据上的付款人是股东的名字,在税前进成本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
针对以上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第一,企业使用个人股东的借款应支付利息,为此,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与股东签定借款合同,向股东借款的总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高于股东在公司内的注册资本的2倍,同时要到当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入账。
同时, 股东借用公司资金必须支付利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无偿或在一个会计年度末必须把向公司借的钱归还给公司)。
第二,投资者不能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否则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如果股东向银行贷款,再把资金贷给自己的企业使用时,必须在贷款合同中的“资金使用用途一栏中”应注明企业使用,然后与银行协商,把银行贷款直接汇入企业的公司账号。
这样的话,银行出的利息票据虽然是股东个人的名字,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例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二条关于个人贷款、企业使用发生利息的扣除问题规定:“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案例分析1:某企业向银行贷款无偿借给个人使用的涉税处罚分析]
(1)案情介绍
某竹制品企业于2011年6月以进原材料为由,以企业的名义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资金3 850 000元,次月,企业将资金分次无偿借给个人使用,致使企业年底“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高达513.3万元。
同时,该企业从贷款之日起至年底,向信用社支付贷款利息共计近17.45万元(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2)涉税处罚分析
经过税务稽查部门认定,该利息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其行为违犯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之规定,已构成多列税前支出174 451. 20元,造成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43612. 8元(174 451.20×25%)。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延期缴纳税款”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43612. 8元,并处50%罚款,计21806. 4元。
该案例不仅说明了企业“有偿借入资金,无偿借出款项”问题的严重性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税基,造成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
1、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
企业在注销清算过程的主要涉税风险来源:一是企业在注销过程中未按税法规定处理涉税事项可能导致的多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二是税务机关注销核查流于形式,不注重实质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轻内容的现象,导致的税款流失风险和税收执法风险。在这里律海扬帆律师就企业注销清算中的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谈点个人的想法。一、企业注销清算常见的几种情形企业办理注销清算的原因很多,根据《公司法》和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22条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税所得。(1)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二)存货常见的涉税环节及财税处理1.营改增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有关规定(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税收界
1、营业税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
1、营业税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根据这.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个人将资金借
关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如下: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法
法律分析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解决方式:1、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2、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3、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如下: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税务机关和司
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开*集团出资成立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B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构成关联企业。2010年1月,A公司向B公司无偿借款5000万元,时间1年,到期按照协议归还,实际未支付利息。在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税企存在分歧。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
1.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设计上所导致的涉税风险(1)投资结构、股东成分。(2)营业范围。(3)销售、采购的业务流程(或经营方式)。2.未善用税收优惠所导致的涉税风险3.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方式上所导致的涉税风险(1)收入的确认。(2)成本费用的确认。(3)特殊收入和成本项目的确认。4.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1)有形资产的销售和采购。(2)无形资产的提供和取得。(3)劳务的提供和接受。(4)内部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个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
经济往来中票货分离的涉税风险分析 所谓的“票货分离”安排因通常具有以下特点而存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的较高风险:1)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之间不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2)相关的票货分离安排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仅是为了实现骗取抵扣增值税之非法目的。案例一庄某根据票贩子确定虚开的金额和点数,再决定从上游企业购买豆油的数量,最后根据赚取的发票点数确定销售价格,将豆油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合某公司销售
近年来,随着执行工作力度的加强,司法拍卖不动产的情况日益增多,税款征收与民事债权执行的冲突问题愈加凸显。税收对于不动产拍卖价款是否具有优先权及税收优先权范围,因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缺乏相应的衔接指引,且税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税收优先权问题理解不一,会影响执行工作效率,不利于权益的平衡保护。如何化解上述冲突问题,亟须重视。 一、问题阐释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
费用确实发生可税前扣除。一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在年末预提水电、加工、排污等费用。如果是相关费用确实已经发生,企业在预提年度已先行取得相关费用带来的收益,仅是未能及时支付费用,则可以将相关费用预提后列入预提年度税前扣除。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必须提供当年度费用确实已经发生的充分证据。如果相关费用实际并未发生,或企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又虚提了一部分,则全部不可以或不可以全部列入税前扣除,对预提的费用,仅可
1、费用确实发生可税前扣除一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在年末预提水电、加工、排污等费用。如果是相关费用确实已经发生,企业在预提年度已先行取得相关费用带来的收益,仅是未能及时支付费用,则可以将相关费用预提后列入预提年度税前扣除。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必须提供当年度费用确实已经发生的充分证据。如果相关费用实际并未发生,或企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又虚提了一部分,则全部不可以或不可以全部列入税前扣除,对预提的费用,仅
一、关联交易风险特征和避税规律通过对近几年的关联交易分析,发现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避税规律和新动向,存在以下涉税风险:(一)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主要表现为定价方法和政策为境外母公司掌控,定价方法在年度间甚至年度内不固定,关联与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水平差异较大,母公司限定关联交易息税前完全成本加成率,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不
风险一:在境外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按常设机构原则,一个企业在东道国被认定为设有常设机构,其利润应在东道国征税,东道国有优先征税权,而对于不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作为来源地的缔约国则不得对该外国企业征税。“走出去”企业若存在通过代理人或分销商销售货物、成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及在当地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等经营情形,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按照对方国家的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否则将面临被处罚的风
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这些涉税风险一定要提前知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和个人股东之间经常发生资金拆借行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相互的无偿借款行为涉及哪些税呢?今天和大家讨论分析:一、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涉税1、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