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往来中票货分离的涉税风险分析
所谓的“票货分离”安排因通常具有以下特点而存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的较高风险:
1)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之间不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2)相关的票货分离安排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仅是为了实现骗取抵扣增值税之非法目的。
案例一
庄某根据票贩子确定虚开的金额和点数,再决定从上游企业购买豆油的数量,最后根据赚取的发票点数确定销售价格,将豆油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合某公司销售给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下游粮油贸易商。
相关证据足以证实庄某对国某、万某、瑞某公司等开票企业,对合某公司等销货企业进行直接管理,对发票的去向以及合同对应的下游散户系明知,庄某控制虚开犯罪的各个关键环节,主观上为他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且5124份发票税款均已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
庄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
案例二
被告人安某与钰尔晶公司负责人王某(已判刑)共谋,采用票货分离等手段,以钰尔晶公司的名义向上海售铜公司购买铜,该铜再由安某以93%左右的票面价格收购,即王某以支付7%左右的票面价格为钰尔晶公司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用于对外虚开。
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安某与王某合作期间,采用上述手段为钰尔晶公司虚开上海青物公司、上海兴栋铝公司、上海铜方公司等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采用虚假资金过账、虚拟合同等手段,以钰尔晶公司的名义为常州市涛成机械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99份;
另查明,期间经王某介绍,采用上述手段为常州市宇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受票单位直接虚开上海青物公司、上海铜方公司等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份。
上述412份发票价税合计46883999.17元,税款6804840.76元,均已抵扣。被告人安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就以上所述的“票货分离”安排,无论形式上如何设计,其实质往往就对应无真实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涉及税务稽查或公安调查,则将面临重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实践中可能出现另一种误解,即认为只要相关的票货分离安排完全发生在企业集团内部就可以规避风险,这样的理解也是错误的。
经济往来中票货分离的涉税风险分析 所谓的“票货分离”安排因通常具有以下特点而存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的较高风险:1)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之间不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2)相关的票货分离安排不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仅是为了实现骗取抵扣增值税之非法目的。案例一庄某根据票贩子确定虚开的金额和点数,再决定从上游企业购买豆油的数量,最后根据赚取的发票点数确定销售价格,将豆油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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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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