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汉族,高中文化,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明威,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女,1956年10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汉族,高中文化,赣州市食品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发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辩护人熊明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某担任“太阳城”赌博网站代理进行六合彩赌博,获得网站返利人民币8047元。
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六合彩并投入赌资人民币35298元。同时,被告人林某某介绍熊某等三人参赌,并将三人投入赌资共计人民币69965元转给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六合彩,被告人林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8395元。
2019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杉木树下37号一麻将馆内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经传唤到南外派出所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8395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熊某、宋某、杨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等书证材料,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手机软件“太阳城”注册账号成为赌博网站代理,通过接受他人投注购买六合彩的方式获得赌资返点共计人民币8047元。
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某投入赌资人民币35298元购买六合彩。同时,被告人林某某介绍熊某、宋某、杨某参赌,并将三人投入赌资共计人民币69965元,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给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六合彩,被告人刘某某按赌资的12%返点水钱给被告人林某某。
经查,被告人林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8395元。 2019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杉木树下37号一麻将馆内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经民警传唤,主动到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南外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47元,被告人林某某向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39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刘某、熊某、宋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赌博网站页面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未随案移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分别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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