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军人刘某持枪抢劫、故意杀人获轻判无期
刘某被控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第一审辩护词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法院刑事审判庭合议庭各位法官: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母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词之前,我代表刘某及其家人对本案被害人的家属表示真诚的赔礼道歉。庭审前,我认真阅读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案件事实已有充分的了解。 纵观本案,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其犯罪定性和罪名认定错误,刘某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抢劫罪一罪处罚,而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应当酌情从轻量刑。 基于上述认识,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向法庭提出以下具体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 一、刘某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抢劫罪一罪处罚,而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1.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的原意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被告刘某抢劫过程中的故意杀人行为及其性质,也即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最高法《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的原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这一批复的实质内涵是,将行为人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抢劫财物,二是故意杀人;并将故意杀人行为区别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如果第一阶段的抢劫财物的行为还未完成,正在进行时,其杀人行为属于制止反抗,制服被害人,为完成抢劫财物、实现抢劫目的的手段行为。此时,故意杀人是为保证劫取财物,应以抢劫行为吸收杀人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如果故意杀人是在抢劫财物完成之后实施,为逃避犯罪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刘某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在抢劫财物过程中,而不是抢劫后实施的 本案被告刘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在枪击小卖部老板之后,走出小卖部。此时,刘某发现隔壁出来一个男的,并手持木棍,往小卖部看,刘某感觉到宋某某正在拿钱,于是开枪射击。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死者当时是仰面倒地,说明郑某并不是逃走,而是正面对峙。刘某在开枪的同时,宋某某正在劫取财物。此时,刘、宋二被告的抢劫行为尚未完成、抢劫目的尚未实现;此时,刘、宋二被告的抢劫行为正在进行时。并且,刘某在宋某某劫取财物后,再次返回劫取财物。因此,刘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而不是抢劫财物之后实施,这一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刘某是在其共犯宋某某“劫取财物过程中”,用枪打死了手持木棍的另一被害人,其行为属于抢劫过程中的杀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的批复》中所指的“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情形;属于保证抢劫行为得以完成,抢劫目的得以实现的手段行为,而不是为了逃避犯罪而为;不属于该批复中所指的“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情形。
3.起诉书指控矛盾 刘、宋为共犯,且刘在开枪时帮他拿大衣,在刘开枪之后又拿着枪一起逃离。这里,刘、宋是在共同实施杀人,刘实施,宋帮助。现场录像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共犯构成要件并一定要求在事前共谋,只要在实施犯罪时有默契配合,也符合共犯构成条件。刘、宋在小卖部里面抢劫就是默契配合的,从而将里面二人的行为定性为共犯,为什么在外面的默契就不认为是共犯?更何况宋某某当时已经感觉到外面有人,刘才出去的。刘出去,他才顺利拿到钱的。为什么只指控刘某故意杀人而不指控宋杀人?很显然,正确的指控应当是,要么都构成抢劫和故意杀人两罪,要么只指控抢劫罪一罪,绝对不能出现矛盾的指控,否则就是指控错误。 综上三点,刘某的犯罪行为,只成立抢劫罪一罪,不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刘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49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应当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意识到社会并没有抛弃他。给予他认真改造,重新做人的信心,使其重新对待生活,激发对生活的希望,以便在服刑完毕之后,能有所作为,对家庭和社会做出应有贡献。因此,合议庭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刘系初犯,且宋先提议抢劫。刘某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诚恳,建议合议庭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量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一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抢劫罪一罪处罚,而不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应当酌情从轻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吴红权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汉族,高中文化,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明威,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女,1956年10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
一、案情简介刘某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异性叶某。两人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为寻求刺激,刘某某与叶某商量叫多人共同进行性交活动,后两人通过交友软件召集了程某、朱某两人。四人在约定的时间前往宾馆开房进行聚众淫乱活动,并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全程的录音录像。后被人举报,刘某某被以聚众淫乱罪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史晓东律师为刘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二、办案经过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三
您好 您搜集人证,录音或者摄像记录等,如果派出所不公的话,您可以到上一级公安局报案,要求他们处理。轻伤及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及一下都只是一般侵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审理经过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石某1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石某2、石某3犯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彭某、曹某2、刘某、卢某、石某4、张某、熊某1、石某5、曹某3、曹某1犯聚众斗殴罪一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6)鄂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吴某、石某1、石某2、石某3、曹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如果是诈骗的话,报警处理,如果签的协议,可以通过诉讼索要
审理经过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付某、张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付某、张某及辩护人谢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萧某(另案处理)以深圳市宝安
律师观点分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鄂9004刑初379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斌,男,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3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2015年5月5日释放。2019年8月2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
律师观点分析河北保定市蠡县留史皮毛城王某、张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案经辩护张某死刑改判死缓辩护人 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一、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案件的审理经过、最终的判决结果(死刑改判为死缓)。 被告人王某、张某于2002年6月21日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分别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五年,后因发现二被告人有漏罪未
律师观点分析蔡某、刘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抓,并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辩护人周献民,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5日到案,并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长沙
律师观点分析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与彭某预谋后,通过姜某1(另案处理)以246080元的价格购买其他公民名下的联通电话信息,并将其中部分信息以167648元的价格卖给钟某(另案处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王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姜某2的陈述、被告人刘某、彭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彭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委托代理人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无职业。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德斌,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马某、刘某与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沙民初
裁判要旨 代理记账人员明知种植公司是其借亲戚朋友身份证件注册成立,没有真实交易业务,且销售公司所记账务没有工人工资,没有水电支出,应当知道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仍接受其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以收购中药材为由,由被告人刘某、张某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件,先后在孟州市注册了五个种植
律师观点分析1、案件情况原告刘某、常某因与被告陈某股权转让纠纷,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陈某将其持有的X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45%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原告刘某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为:2020年3月,原告刘某、常某与被告陈某就合作创办“XXXX亲子园”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并于2020年4月签订《股东协议》,三方约定甲方(陈某)将原“XX早教中心”的资源作价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特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梁某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本案一审庭审情况,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瑕疵。第一,关于强奸罪虽然被告人梁某在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强奸黎某某的全过程,但某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1年2月22日出具的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川0131刑初52号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一部刑诉(2021)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瞿某2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雪刚、余心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汪清华、李诺夫,被告人瞿某2及其辩护人杨劲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某镇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上诉人:刘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江西省丰城某镇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被上诉人:陶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某镇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4年期间,S某担任某军区(后更名某战区)总医院院长,将单位所有的资金223870元交友下属保管,脱离单位账户。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为该医院的医务部主任李某和5家地方公司,在职称续评、医疗设备采购、医疗项目合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取人民币、黄金、美元等财物,价值共计5701096.8元、美元8万元。同时S某还有2392125.6元、美元23万、黄金645克不能说
2014年7月29日,鉴于周永康涉嫌严重违纪,中共中央决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审查;12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5年4月3日,天津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提起公诉。2015年6月1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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