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夏邑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XX,河南XX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二部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某某、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白XX及其辩护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白XX无证经营卷烟,多次从夏邑县XX、李集镇、杨集镇等地购买卷烟,之后将收购的卷烟出售给刘X3从中获利。
经查,白XX非法经营卷烟价值13648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XX无证非法经营烟草卖场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白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白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白XX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白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白XX系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白XX销售烟草制品,违法所得3000余元。2020年6月8日,白XX亲属退到法庭违法所得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白XX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退出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白XX所退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白XX的OPPO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点评:非法经营罪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比较常发的案件。该案中,本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之后,及时查阅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会见被告人,进行了有罪从轻辩护,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和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缓刑,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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