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卷烟器案一审宣判
被告单位、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烟草专卖品卷烟器是否违法?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卷烟器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单位非法经营卷烟器、烟丝等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深圳市多力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多力隆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扣押在案的卷(拉)烟器及零配件、烟丝、烟管、滤嘴棒等,予以没收。 据悉,这起被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列入部级督办的案件,是迄今为止卷烟打假历史上首例通过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卷烟器案。
该案的宣判对烟草行业查处和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非法卷烟器提供了可借鉴的典型案例,为网络禁售提供了法理支持,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多力隆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小家电等。2016年12月5日至2017年6月23日,该公司董事长李某知晓情况下,由该公司厂长袁某通过网店将公司生产的各类卷烟器销售给家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的吴某,销售金额共计73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购买后,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卷烟器通过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同时多次从他处购买各类烟丝,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金额为79万余元,获利约10万余元。
2017年7月,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民警扣押该公司生产并准备销售的各类卷(拉)烟器,金额达5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多力隆公司、被告人李某、袁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各类卷(拉)烟器等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金额为131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器、烟丝等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袁某、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均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广州律师马俊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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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杨某、邹某因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林某某、邹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卷烟销售信息并利用微信号招揽客户。在与客户达成买卖合意后,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从不起诉决定书看经营烟草专卖品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无罪辩点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的行为包括:一是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是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主证或者批准文件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作者:陈国庆 韩耀元 王文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分别经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3月25日公布,自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未经卷烟、雪茄
非法经营烟草司法解释有哪些关于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的司法解释有: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烟草司法解释有哪些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
涉嫌非法经营的,按照以下量刑标准量刑:【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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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草非法经营定罪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烟草制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
员工没有旷工,也未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好端端的为啥就被解除劳动关系了?原来公司在给其买飞机票的时候发现劳动者是一名失信被执行人,于是将其解雇。下面XX律师带您了解全国首例,员工因“失信”身份被解雇,法院认定合法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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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经营烟草量刑标准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
违反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因此,行为人在未取得经营行政许可的前提下,私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没有取得相经营许可证而运输烟丝,或者明者明知他人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而帮其运输烟丝,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都是犯罪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非法经营罪(烟草)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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