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西安刑事--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成功代理案例
---杜凯律师
【律师分析】
本案存在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争议,因为本案被告人田某某销售假烟过程中具有烟草销售许可证和工商个体营业执照,所以要区别通常情况下销售假烟的案件定罪,本案律师当庭提出切实有效的辩护意见,并提交相关案例,法院最终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在不同案件中,不仅仅强调案件定罪,还要争取辩护效果,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案例】
陕西省**市**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陕****刑初***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某某镇某某村。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月**日被某某县公安局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年**月*日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 康某 ,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月**日被某某县公安局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年**月*日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某某区**路**栋**单元*号。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月**日被某某县公安局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年**月*日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人经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某某区**路**栋**单元*号。
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月**日被某某县公安局拘留。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年**月*日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 杜*,陕西**律师事务所
……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月,被告人常某某通过互联网在微信上联系购买假红好猫、石林、中华、芙蓉王等品牌香烟销售给唐某等人。
……
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被告人唐某通过微信联系郭某某,向其购买假娇子、芙蓉王、中华等品牌香烟对外销售,购烟金额510000元,同时被告人唐某销售假冒芙蓉王等品牌香烟给被告人方某等人。
……
扣押的涉案卷烟,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按涉相关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查扣手机、电脑等及提取的电子数据等在卷佐证本案被告人犯罪金额相关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唐某、方某、田某某为谋求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基本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唐某为获非法利益,实施侵犯市场管理秩序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其归案后,在各阶段均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审理中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改表现,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和现实悔罪态度,对其可依法酌情从轻判处。
其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除认为常、唐二人购烟金额为432200元一节与查明事实不符,系个人认识不予支持外,其它观点本院视情予以采纳。
被告人常某某、方某、田某某为获非法利益,实施侵犯市场管理秩序犯罪,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依法依法应予惩处。其归案后,在各阶段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审理中均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交违法所得。同时表示愿积极缴纳罚金,悔罪表现切实明确,据其犯罪情节和现实悔罪表现,对之均可从宽从轻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辩护人认为田之行为应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意见与刑法关于犯罪竞合的处罚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其余辩护意见本院视情况予以采纳。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国家市场的管理制度免遭不法侵害,依法惩罚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二 、被告人常某某违法所得1000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唐某、方某、田某某退交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卷烟由公安机关移交烟草管理部门依法处置,案涉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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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样三个多月了那应该是有可能到检察院了你再问问你那个公安的办案人,案件进展情况。三十多万有可能缓刑。
律师观点分析张某某家住山东某沿海城市,因其所在城市与韩国有客船通航,每天都会有大量到韩国务工人员,务工人员从韩国返回后,可以携带部分免税产品,带回来的免税产品中,韩国产水果味爆珠香烟非常受年轻人欢迎。张某某便寻找到韩国务工人员,将其从韩国回国时携带的免税爆珠香烟汇总购买,后每条加部分利润再转售给他人。但张某某并无无烟草专门许可证,后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抓获,后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将其起诉到法院,涉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2023西安刑事---陕西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最新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刑事立案标准及定罪量刑标准】(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引诱他人卖淫的;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
如果贩卖电子烟的行为是违法的,就是会按照相关的流程来进行立案处理了,从而根据其行为,来进行后续的量刑的从而来对其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经营电子烟经营所得达到13万的,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2023年非法经营罪所有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多种涉嫌非法经营的法律依据以表格的形式归纳整理如下: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标准(2023年)非法经营对象刑期5年以下刑期5 年以上备注危害食品安全的非食品原料等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药品、非药品原料、辅料
一、非法经营罪的认定l、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
律师观点分析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鄂青山刑初字第0046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畅,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某,无职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1日被抓获归案并被临时寄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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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开设赌场无疑会带来十分丰厚的利益,但开设赌场是被我们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如果您身边有人因为开设了赌场正在接受调查,或者将被判处刑罚。一、开设赌场罪判处缓刑几率开设赌场罪判处缓刑几率决定于开设赌场被判处的实际刑罚,若是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时又符合缓刑条件的才可以被判处缓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况,就不符合判处缓刑的前提条件。所以,开设
如今的微信朋友圈,微商大行其道,加入微商队伍的朋友也越来越多。微商的确帮助不少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实现了创业梦,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在朋友圈售卖东西,稍不留神却也容易触犯法律。 【案情简介】 案号:(2017)沪0104刑初1033号/(2018)沪01刑终394号  
您好,是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可能涉及刑事处罚的,建议您委托律师介入处理,详情可电询
一、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标准是如何的1、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个人非法经营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前述物品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
非法经营罪最多判刑多少年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基本案情】郑林某,华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在律师注册成立律师市深广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联系代某某公司租用“天阳”交易软件及相关插件,由代某某安排人员帮助制作网站和搭建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等服务,虚构“天阳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天阳”平台)。2014年5月,郑林某联系于某参与合伙经营该虚假交易平台,由于某负责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