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恒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高钱生态村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绍波,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上万龄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被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 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婕,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22〕778 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恒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鄞州 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恒 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9 年下半年,被告人唐恒某通过短信链接注册了 “BOB 体育”APP 赌博账号,并使用该账号接受赌客王某、杨某、马 某累计投注 44 万元 (人民币,下同) 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 唐恒某从中获得赌博返水 4 万元。
2019 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通过被告人唐恒某分享的二 维码注册了 “BOB 体育”赌博 APP 账号,并使用该账号接受赌 客王某、马某、杨某累计投注 38 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被告人 李某从中获得赌博返水 6 万元。
2022 年 5 月 16 日,被告人唐恒某、李某在宁波千普机电 液发展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恒某、李某为赌场应用程序担 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
被告人唐恒某、李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又能认 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恒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 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王某、马某、杨 某等人的证言,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流水清单,退赃款票 据, 归案经过,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唐恒某、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 异议,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 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
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唐恒某、李某分别退交了违法 所得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恒某、李某为赌场应用程序担任代 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 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唐恒某、李某在共 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两被告 人唐恒某、李某有坦白情节,能认罪认罚,退交违法所得, 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并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 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 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 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恒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 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
月,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 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暂扣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唐恒某的 违法所得人民币 4 万元、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6 万 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 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亚 飞
案情简介:2018 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马某某明知“亚博”平台为跨境网络赌博平台,仍与季某(已判刑)合伙成为“亚博”平台的代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打广告等方式吸引参赌人员,并建立微信群发送代理链接,拉拢参赌人员下载注册平台账号进行投注赌博,发展成为其下线会员。“亚博”平台获得参赌人员输掉的赌资,被告人张某、马某某等人作为代理可从平台收取参赌人员所输赌资 30%至 55%不等的佣金。经查,2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2018年年初开始,周某、罗某、吴某、肖某以及欧某等五人通过QQ抢红包的方式开设赌场,让人进行赌博,在此过程中周某、罗某两人出资购买了相关设备,根据约定其他三人不出资、不领工资,而按期分红,其中肖某有百分之十的分红权,另外还有三个领工资的人员。2018年8月份案发,八人全部被抓,至案发时接受的资金有上百万,检察院以周某、罗某、吴某、肖某以及欧某占有股份,具有分红权,且五人的工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案情:“九州娱乐城”公司是一家跨境网络赌博公司,总部设在菲律宾,服务器架设于国外,博彩业务主要面向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参赌人员众多,涉案资金数额特别巨大。 201X 年 x 月,唐x在“九州娱乐城”公司经营的 BET9 赌博网站使用其本人银行卡、手机号、邮箱等信息注册
开设赌场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妻子的委托,指派侯国君律师作为王某开设赌场案的辩护人。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一、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认定。据此应在一审宣告刑基础上减轻处罚。 1、王某是主动归案。2017年一天晚上,王某在家休息,突然接到网管和警察电话,称有赌博机,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要求王某马上赶到配合调查。王某立即赶到。王某还没有走拢,就看
为了赚取不义之财,任某心存侥幸在自已家中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最终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任某在某村自己家中及其邻居空置的房间内开设赌场,并准备电动麻将桌等赌博工具,组织他人以打“晃晃”麻将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30000余元。 案发后,在律师建议下,被告人已将30000元违法所得退回。 律师认为,被告人任某到案
陈某开设赌场案,经辩护由检察院建议的4-5年成功减轻处罚,仅判处1年3个月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共谋开发软件组织他人网络赌博牟利,并找其他人作为风险承担人和收记账,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代理开设亲友圈,并组织他人网络赌博。犯罪期间抽水金额达四千余元。本案的罪名是开设赌场罪,并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起诉。基本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明知网站具有赌博性质,还担任该赌博网站的客服,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律师在会见并阅卷后
如果你明知存在吃票的,则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目前公安机关有没给你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2017年3月,被告人肖X、张XX、曹X、刘X、林XX等人商议在成都开设一家德州扑克俱乐部。后在被告人肖X组织下,曹X、刘X等人出资,林XX在肖X安排下租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1号高XX作为运营场地,张XX负责场所设计、设备采购、人员培训、比赛规则制定等前期筹备工作,2017年5月16日四川XX公司注册成立,由林XX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前期准备,2017年6月23日四川
什么是取保候审做了社区矫正后什么时候开庭?如果你确实去社区的司法所执行了社区矫正,说明这个案子已经开过庭并且宣判缓刑了。如果还没开庭应该只是取保候审期间,至于什么时候开庭,如果你没有委托专业刑事案件律师的话,就只能自己去向办案机关询问了。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汉族,高中文化,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熊明威,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女,1956年10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某,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李通文,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高
案??由 开设赌场罪 案??号 (2021)陕07刑终58号 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席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陕0722刑初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席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
审理法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吉24刑终40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开设赌场罪裁判日期:2020-04-07审理经过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20)吉2426刑初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106刑初72号案件类型:刑事案由:开设赌场罪裁判日期:2020-07-15审理经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1、张某某2、曾某3、汪某某4、王某5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敏、检察官助理施倩出庭支持
律师观点分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公诉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1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2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律师。辩护人王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XX,曾用名周XX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鲁某,外号“细妹”,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现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羁押,于2019年6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鄱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卢锋,江西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彭功平,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彭功平提出的辩护意见
案??由 开设赌场 案??号 (2020)湘0424刑初250号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202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1、边某2、李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1、边某2、李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1刑初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嘉,女,1993年某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人黄某君,女,1993年某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辩护人亢某明、李某,均系广东某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女,1974年某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
律师观点分析兰祖某犯开设赌场罪,系情节严重,指控为主犯辩护成为从犯,刑期少判1年以上。辩护律师杨振中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传*,于河北省武邑县,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