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3379.03元,即医疗费24460.83元、护理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175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7201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伤残赔偿金8697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司法鉴定费2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396元;
二、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二在云南工程职业学院经营“食来运转”食堂,2019年9月5日,被告二让被告一安装通风管道,被告一雇佣原告进行施工,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当日18时左右,原告不慎从高处坠落摔伤,事后,原告被送安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一、胸部闭合性损伤:1、左肺挫伤;
左侧多发肋骨骨折;3、左侧血气胸;4、胸骨柄骨折;二、左侧肩胛骨、肩胛盂闭合性骨折;三、左侧锁骨中段闭合性骨折;
四、颈部、胸背部、腹部、腰背部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9年10月10日,医生建议出院,住院35天。
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
2020年5月12日,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此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两处,后续治疗费评估为14000元。
事故发生后,两被告仅对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其余损失未进行任何赔偿,对原告的身体、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对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两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护理费变更为4500元,其余各项费用不变。
被告毛芳辩称:被告毛芳并不是原告的雇主,被告毛芳邀约原告共同为被告李恒做工,原告与被告毛芳均系实际施工人向被告李恒提供劳务,由被告李恒支付相应报酬,被告李恒系原告及被告毛芳的雇主。
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忽视自身安全,未系安全绳,未佩戴安全帽,原告在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
被告毛芳作为原告的邀约人,也是实际施工人,与原告系工友关系,原告在施工前,被告毛芳反复多次提醒原告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注意施工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
原告受伤后,被告毛芳及时联系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安宁市人民医院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及护理费,被告毛芳已积极采取相应救助措施,被告毛芳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也不是本案赔偿主体,故请驳回原告对被告毛芳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恒辩称:原告与被告毛芳系雇佣关系,是按照被告毛芳的安排和要求完成工作并领取报酬,原告的损害赔偿应由被告毛芳承担。
被告李恒是通过与被告毛芳联系,让其承揽油烟机安装,并以微信支付方式向被告毛芳支付安装费用,与原告并无任何接触,且不认识原告。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被告李恒与被告毛芳系承揽关系,而被告毛芳与原告系雇佣关系,被告李恒口头也要求被告毛芳做好安全防护。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朱XX、临武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黄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2民初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上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被上诉人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朱某,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报,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阳县**板材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74,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
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规定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依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
原告:熊xx,男,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仁国,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男,土家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x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x,女,土家族,1989年11与29日出生,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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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宋XX与被告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被告杨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XX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718.5元、后期治疗费43000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交通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般来说,引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如下三点:第一,提供劳务者风险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低;第二,接受劳务一方组织管理与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第三,部分企业不规范用工,包括将承接的业务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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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江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坚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盛,被告江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4906.8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付某某与江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赵某1,宋某某,王某友,王某慧,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菊律师。 原告赵某1、宋某某、王某友、王某慧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26742.62元/年×20年=534852.40元、丧葬费53094.00元/年÷2=26547.00元、交通费共5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72058.80元〔其中,长子王某友19201.68元/年×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金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被告罗XX、被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李XX、被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罗XX、被告XX公司、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XX、被告XX公司以及第三人
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责任划分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1、自劳动者受到伤害的,向受其委托或者受指派的雇主、获益人追偿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责任纠纷,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溧速民初字第00824号 原告狄秀凤。 委托代理人陈浩军、殷谦,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石磊。 被告陈莲香。 委托代理人吴克渊,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79号天利嘉园3-6幢201-1室。 负责人黄广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凯、狄蓉
案例:A公司承建了某建筑程后,将其中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个人甲某,甲某招用了王某等人在该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后2020年7月因王某在该工地中劳动时不慎从高处跌下后受伤。2021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该案恰逢《民法典》于2021年1月施行,对于民法典施行后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中受伤后的法律适用问
律师观点分析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郑州院前急救病历显示,姓名金X,年龄40岁,送达地点郑州颐和医院,主诉突发头昏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10分钟,××病史10分钟前患者无明显诱因突发头晕伴右侧肢体活动障碍、语言不利、呛咳,无意识丧失,无呕吐,家属测血压为224/160mmhg。给予口服降压药后,急呼120。既往史有高血压、脑出血病史4年。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27日,金X××被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诉被告王生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杨成勇、文万洲、郭庆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艳丽、徐某某、徐光勇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志、被告王生权的委托代理人陈彦枝、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申XX与被告秦XX、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临泉县XX公司(以下简称“临泉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刘X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陈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对因劳务受到损害这一要件的审查,应当结合劳务活动的性质、行为发生地、提供劳务者行为的目的,以及行为与接受劳务方利益的主客观联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接受劳务方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损害,应当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若提供劳务者行为的表现形式与履行职务存在内在联系,与接受劳务方利益有客观联系,属于通常可以预见的合理行为,亦应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具体而言,
律师观点分析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XX
工伤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1)工伤案件中的赔偿主体是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等而不可能是自然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主体一般是个人或者是用人单位。(2)工伤案件一般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工伤一般走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程序,当不服仲裁时才向法院起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般走诉讼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