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问题描述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个回答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3379.03元,即医疗费24460.83元、护理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175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7201元、后续治疗费14000元、伤残赔偿金8697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司法鉴定费2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396元;

二、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二在云南工程职业学院经营“食来运转”食堂,2019年9月5日,被告二让被告一安装通风管道,被告一雇佣原告进行施工,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当日18时左右,原告不慎从高处坠落摔伤,事后,原告被送安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一、胸部闭合性损伤:1、左肺挫伤;

左侧多发肋骨骨折;3、左侧血气胸;4、胸骨柄骨折;二、左侧肩胛骨、肩胛盂闭合性骨折;三、左侧锁骨中段闭合性骨折;

四、颈部、胸背部、腹部、腰背部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9年10月10日,医生建议出院,住院35天。

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

2020年5月12日,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此次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两处,后续治疗费评估为14000元。

事故发生后,两被告仅对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其余损失未进行任何赔偿,对原告的身体、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对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两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护理费变更为4500元,其余各项费用不变。

被告毛芳辩称:被告毛芳并不是原告的雇主,被告毛芳邀约原告共同为被告李恒做工,原告与被告毛芳均系实际施工人向被告李恒提供劳务,由被告李恒支付相应报酬,被告李恒系原告及被告毛芳的雇主。

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忽视自身安全,未系安全绳,未佩戴安全帽,原告在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作业,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

被告毛芳作为原告的邀约人,也是实际施工人,与原告系工友关系,原告在施工前,被告毛芳反复多次提醒原告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注意施工安全,需采取安全措施。

原告受伤后,被告毛芳及时联系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安宁市人民医院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及护理费,被告毛芳已积极采取相应救助措施,被告毛芳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也不是本案赔偿主体,故请驳回原告对被告毛芳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恒辩称:原告与被告毛芳系雇佣关系,是按照被告毛芳的安排和要求完成工作并领取报酬,原告的损害赔偿应由被告毛芳承担。

被告李恒是通过与被告毛芳联系,让其承揽油烟机安装,并以微信支付方式向被告毛芳支付安装费用,与原告并无任何接触,且不认识原告。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被告李恒与被告毛芳系承揽关系,而被告毛芳与原告系雇佣关系,被告李恒口头也要求被告毛芳做好安全防护。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