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江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坚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盛,被告江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4906.8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付某某与江某某系雇佣关系,付某某经常受江某某雇佣从事木工工作,在本次事故前,江某某共结欠付某某劳务费25000元。
2021年8月18日左右,付某某受江某某雇佣前往上海市闵行区××期××号从事全屋定制的木材家具安装工作,8月30日付某某在干活的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付某某遭受了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后,截止至2021年11月8日江某某在付某某的催讨下总计向付某某转账41500元,且明确表示其中25000元系归还事故之前的劳务欠款,也就是说目前就本案医疗费部分只支付了16500元,江某某多次强调愿意凑钱赔偿付某某,但自己经济困难,始终没有任何结果。
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江某某辩称:付某某与江某某之间成立的是承揽关系,并非是雇佣关系,江某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江某某与付某某之间不存在支配与从属关系,付某某的工作时间都是其自行安排的,付某某自行携带工具设备,对付某某仅仅注重劳动成果而非过程,付某某的劳动报酬也并非按照定期定量或者说工作时间来计算的,而是按照付某某的工作量来进行结算;
其次,即便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付某某自身存在很大的过错,其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至少在百分之五十;对医疗费具体金额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21年8月18日,付某某根据江某某指示至上海市闵行区××期××号从事全屋定制的木材家具安装工作,在工作期间,付某某手部受伤。
二、付某某受伤后,被送医院救治,其提供了上海市松江区泗泾医院的医疗费票据,其中姓名为汪邦琼,金额为60元的新冠检测票据2张,姓名为付博,金额为60元的新冠检测票据1张,急救费票据2张,上海市门急诊收费结算单14张,主张花费医疗费34406.86元。
江某某对付某某提供的票据中,汪帮琼核酸检测两次60元,付博核酸检测一次60元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没有关系,金额仅认可住院费21404.76元,两张合计79元的发票,共计21483.76元。
对于急救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结算单因不是正式的票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三、事故发生后,江某某支付了44500元。其中25000元,双方确认与本案无关,剩余的钱是就本次事故支付的医药费。
双方对于付某某与江某某之间的关系有异议:
付某某认为双方系雇佣关系,其提供了付某某与江某某的电话录音,主张付某某受江某某雇佣,提供相应的劳务,受伤后,就相关医疗费及原来拖欠的劳务费进行讨要。
在录音中江某某也认可之前结欠的是工资。江某某对此录音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关于结算等情况,江某某陈述,报酬按天计算,因为有个小工是付某某的妻子,所以按照1000元/天计算报酬,在上海做了10的活,去上海的差旅费,吃住费用都是由江某某承担。
江某某陈述,付某某是从其处接活,按照工作量计算,一般是按照平方、长度计算的,通常是120元/平方米。对于去上海的差旅费等费用由江某某负担,实报实销。
关于受伤经过,付某某陈述,8月30日早上,其去装橱柜,一楼的橱柜本来就比较难装,老板催的厉害,说急死了,赶紧弄。
其就去锯一块板条,用作装橱柜门的荷叶,板条挡住了油烟管道,正常的情况下不需要锯板条,但是油烟机排风扇的管道需要从那里经过,不得已只能锯板条。
其用自带的小的磨光机锯板条,当时板条放置在橱柜的地柜上,拿其他板子压着,其左手按着板子,右手拿着锯子,在锯板条过程中,板条锯崩掉了,锯子锯到手上。
以上事实,由付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医药费发票、结算单、录音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2、本案中付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3、具体费用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1,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存在争议,且陈述不一,付某某提供的录音中江某某认可其支付的款项中部分系结欠的工资,结合付某某至上海期间的食宿费用等由江某某负担,实报实销的事实等具体情况,本院认定付某某与江某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江某某主张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未提供相应证据,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付某某与江某某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江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依法对付某某负有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付某某在为江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江某某因未尽到上述职责义务,应认定其具有过错,且与付某某的伤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付某某本人多年从事木工工作,其在从事木工工作过程中,未注意安全,自身疏忽大意,缺乏安全意识,导致手被割伤,应认定其自身具有过错,故本院认定其损失由其自己承担30%的责任,其余70%的责任由江某某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3,江某某对汪邦琼,付博的新冠检测费用有异议,考虑实际情况,该费用确属必要,故该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关于结算单,该部分虽未开具发票,但结算单载明了付款方式及具体明细等,故该部分本院予以认定,急救费亦是治疗所需,故本院亦予以认定,结合付某某提供的票据等,本院认定为33754.86元,该费用由江某某承担70%即23622.10元,其余部分由付某某自行承担,关于江某某支付部分,双方确认本案中已支付19500元,相应金额予以抵扣,本案中尚需支付4122.10元。
当事人的其他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付某某赔偿23622.10元,扣除已支付的19500元,本案中尚需赔偿4122.10元;
二、驳回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付某某负担145元,由江某某负担55元(付某某同意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由江某某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江某某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付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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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圆州律团队是由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阮成霖、潘舜州二位律师带队组建的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团队主要业务涵盖企业的股权架构、合同纠纷、人事争议及员工股权激励;刑事辩护及自诉;婚姻继承及家族财富传承、税务规划;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名誉赔偿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联系电话:15151755710 、15190585580 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
提供劳务者受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