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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活时受伤,劳务者要自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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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活时受伤,劳务者要自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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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者饮酒后工作,自担20%的责任。

【案例】工厂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生产的保障,老蔡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安全事故受伤造成损害,接受劳务的工厂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众所周知,饮酒会造成人的反应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老蔡酒后操作打包机对突发情况等操控不及,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综合事件起因、损害方式及双方过错程度等事实及因素,本院依法酌定工厂对老蔡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劳务者未做到审慎注意义务,自担30%的责任。

【案例】阿平与阿玉形成雇佣关系,而阿玉与公司形成的是承揽关系。阿平在施工时,未做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其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

阿玉雇佣阿平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为其安全施工提供保障,阿平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阿玉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公司将案涉项目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阿玉,存在选任过失,也负有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公司对阿平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阿玉对阿平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没有证据证实劳务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案例】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自身有过错的,应承担与过错比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难以认定阿红就案涉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4、劳务者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质,自担20%的责任。

【案例】阿林为提供劳务一方,回收场为接受劳务一方,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回收场在明知阿林没有特种行业操作许可证仍临时雇佣阿林,且涉案工程没有制定拆除方案、没有对阿林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情况下,造成阿林在工作中受伤,对此回收场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公司将涉案码头吊出售给回收场,但双方之间又存在委托拆除关系,故双方之间包含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公司作为定作人,选任没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回收场施工,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阿林明知在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本案切割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对于阿林因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酌定公司承担35%的责任,回收场承担45%的责任,阿林自担20%。

5、劳务者疏忽大意致伤,自担30%的责任。

【案例】阿东受伤时系受大港城公司雇佣。阿东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当由大港城公司承担责任,又因阿东在工作时疏忽大意,存在重大过失,未注意到移门下方的挑空层,致使自己从楼上摔下,可以减轻大港城公司的赔偿责任。

锦熙公司将业务发包给专业保洁公司顺黄意公司,顺黄意公司又将业务转包给专业保洁公司大港城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均无过错。

综合考量事情发生的起因、过程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大港城公司对阿东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6、劳务者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自担25%的责任。

【案例】阿燕系被告阿钦个人招用的人员,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因阿钦作为无相应资质的个人承接案涉建设工程项目,违反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阿燕在工作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定由阿钦承担75%的赔偿责任,由阿燕自担25%的赔偿责任。

工程队明知阿钦系没有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仍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其,工程队应当在本案中与阿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劳务者未正常操作设备致伤,自担35%的责任。

【案例】阿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年从事该工种工作,应当比常人具备更高的安全防范意识,但其在事故发生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雇主即被告公司的赔偿责任。

本院酌定由被告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由阿秀自担35%的赔偿责任。

8、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务者存在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

【案例】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认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9、在作业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担30%的责任。

【案例】阿才联系阿明等人进行屋面施工,其与阿明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阿明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阿才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阿明在作业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明显存在的安全隐患疏忽大意,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考量上述情况,本院酌情认定阿明对其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阿才承担70%的赔偿责任。

10、未有证据证实劳务者存在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

【案例】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在安排雇员阿江协助安装设备时,未向阿江告知具体的安全注意事项(包括应与升降机保持多少距离),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也未安排人员对现场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及安全监护,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阿江有重大过失,故公司应对阿江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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