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许昌高*公司中标马市坪至**庙的公路复建工程后,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南召*达公司,后南召*达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龙。
被告*龙租赁被告张*涛的轧路机轧路,原告李*会受雇于被告张*涛。2015年9月14日,原告在驾驶轧路机作业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轧路机侧翻,原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召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于同日转入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南阳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胸部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左股骨骨折内固定后致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700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涛支付原告35000元,被告*龙支付原告32000元。另查明,河南省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53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7887元。
一审判决:
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本案中,原告李*会受雇于被告张*涛,为其驾驶轧路机,被告张*涛支付报酬,双方已经形成劳务关系。
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伤害,在事故发生时原告系无证驾驶特种车辆,严禁无证驾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作为驾驶人员应当知晓并遵守这一规定,因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
被告张*涛疏于管理,未对原告有无驾驶证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故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是在为被告*龙的工程驾驶轧路机时受伤,因此被告*龙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被告*龙承担10%的责任。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中*龙租赁张*涛的轧路机轧路,张*涛雇佣的驾驶人员李*会在*龙方的现场管理和指挥下作业发生本案事故,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失,均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李*会自身不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而驾驶车辆,存在较大过错,故事故车辆方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所承担责任比例应按70%认定较为适宜。
张*涛作为李*会的雇主未对李*会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存在一定的过失,故上述70%责任应由张*涛和李*会共同分担,根据其过错程度,由李*会承担40%、张*涛承担30%为宜;
*龙作为车辆作业的现场管理和指挥方,其应承担事故30%的责任。一审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比例划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再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李*会作为张*涛雇佣的轧路机驾驶人员,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张*涛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龙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租赁张*涛所有的轧路机进行施工作业,与张*涛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
*龙作为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和指挥一方,对李*会不具备驾驶资格疏于审查,对李*会现场作业疏于管理,造成安全事故,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审根据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和过错,判决李*会承担事故40%的责任,张*涛、*龙各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龙的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提供劳务者受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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