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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提供劳务中因意外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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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提供劳务中因意外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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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2020)川0105民初11811号

简述:2019年12月18日,荣欣XX因承建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装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需要,雇佣胥XX到案涉工程提供劳务,双方就提供劳务所涉相关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2020年1月17日,胥XX按照荣欣XX要求站在脚手架上更换铝方通时,因荣欣XX另一工人代久恩推动脚手架等原因致胥XX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

后胥XX被送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3月14日,伤情好转出院,按照医嘱回家继续休养。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胥XX所受伤害为“九级、十级、十级”伤残。

胥XX认为,荣欣XX作为雇主,代久恩作为侵权人,依法应对其损失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胥XX与荣欣XX之间应为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胥XX在为荣欣XX提供劳务中受伤,荣欣XX应承担赔偿责任。

胥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木工工作,对于施工安全应当有相当认识,但其站在脚手架上让代久恩移动脚手架,在安全移动几次后最终坠落受伤,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结合本案情况,本院酌定由荣欣XX承担40%,胥XX承担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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