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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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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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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莫小凡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人在起诉状称:1997年7月桂林市公安局违反法定程序“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立即调离原告之后就停止了原告的工作,停发了工资。

直到2008年9月28日,桂林市公安局才把起诉人调动到桂林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工作。因桂林市公安局违反法定程序调动起诉人的工作并停发工资达3年零个月之久,请求法院判令补发起诉人1997年7月至2010年12月共计13年零5个月的工资总计为670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莫小*关于补发工资的诉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莫小*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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