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莫小凡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人在起诉状称:1997年7月桂林市公安局违反法定程序“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立即调离原告之后就停止了原告的工作,停发了工资。
直到2008年9月28日,桂林市公安局才把起诉人调动到桂林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工作。因桂林市公安局违反法定程序调动起诉人的工作并停发工资达3年零个月之久,请求法院判令补发起诉人1997年7月至2010年12月共计13年零5个月的工资总计为670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莫小*关于补发工资的诉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莫小*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桂林**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范**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船政房征补(2014)0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梁开春,被执行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周**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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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裁定书的意思是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属于诉讼法律文书的一种。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
对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不服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
行政裁定书 xxxx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提起再审用) (xxxx)x行监字第xx号 原告(或上诉人)xxx与被告(或被上诉人)xxx......(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行x字第x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xxxx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未申诉的不写此句)。 本院经复查认为,……(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