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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不服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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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不服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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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不服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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