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国务院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哪儿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通常实行“自我管辖”,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是谁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受害人。例如张三的合法房屋被行政机关强拆,张三可就强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二)相邻权人。例如规划局建设商贸大楼,该大楼影响旁边张三住房的采光、通风,张三可就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三)公平竞争权人。张三与李四同时申请开办一家幼儿园,区政府许可了张三的申请却拒绝了李四,李四认为自己的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可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当行为人向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下,需要向国务院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也是国务院的“自我管辖”,行为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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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什么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要区分对象,一般分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不同的对象,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也是不尽相同的。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进行起诉的第一步就是要判断应当把谁列为被告。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在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对被告的选择出现了错误,很可能会导致败诉的结果。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行政法学理论上涉及的是“行政主体”的确定,即谁可以成为被告。如果原告所起诉的“行政主体”被法院判定为“不适格”,那么法院甚至不需要进行行政纠纷的实体审理,就可以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都知道,如果对工商
正常来说,行政复议机关都是作出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政府,但省政府或国务院部委的主管机关为国务院。为了防止国务院作为被告,《行政复议法》特别规定,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部委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其自己。如果坚持要向国务院主张救济,那么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所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具有可诉性,是不能诉讼的。 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
可以到市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行政庭起诉。按照相关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
裁判要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法律并没有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再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行政处罚分为:口头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当事人对于交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方式可以提出异议: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具体复议的机关是: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排除机构依据法律法规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
1、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申诉。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自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行政行为不服应做如下处理: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律后果是:实质违法的,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形式违法的,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如撤销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
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申请复议,可以申请复核。2、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书的交管部门进行申请复核,并且在收到认定书的三日内,逾期的不予受理,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司法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有时候当事人会不服认定书的结果,这个时候就需要复议。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复议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不签字有什么影响有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不签字。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代表当事
一、对银保监信访回复不服的可以怎么办1、对银保监信访回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2、《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对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材料应包括原处理意见、不服意见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再次向原办理机构以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诉求的,原办理机构不予受理。收到复查请求的机
实质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而形式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以专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对抵押率具体规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是一种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它既包括实体行为,也包括程序行为;既然包括侵益行为,也包括授益行为;既包括羁束行为,也包括裁量行为。就具体情形而言,主要包括:一是,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无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而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为。二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明显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职权
在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的概念,准确的表述应为行政诉讼起诉限期,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各国通行的规定是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在全国法官培训中,也认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在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行政诉讼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只是法理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