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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对省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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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立佳|对省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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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来说,行政复议机关都是作出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政府,但省政府或国务院部委的主管机关为国务院。为了防止国务院作为被告,《行政复议法》特别规定,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部委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其自己。

如果坚持要向国务院主张救济,那么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所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具有可诉性,是不能诉讼的。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朱立佳律师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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