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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泰房地产集团三星塑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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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泰房地产集团三星塑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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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茌商初字第686号

原告:宋长利,男,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代理人:温韬,山东众成仁和(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少彬,山东众成仁和(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三星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工交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希忠,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利诉被告聊城正泰房地产集团三星塑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双方所争议的公司决议已经被撤销,原告宋长利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长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长利负担。

审 判 长  甄 伟

审 判 员  张东风

人民陪审员  刘夏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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