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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硬膜下血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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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硬膜下血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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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出现脑出血脑疝-辽宁律师李晓东:手术后出现的再出血是很危险的事情,医生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责任较大。但手术后出血本身是难免的,一般不认为是过错

    2010年1月23日,原告因急性硬膜下血肿入住莱西市人民医院外二科,经两次开颅手术,原告脑梗塞、左上肢及下肢肌肉萎缩,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现原告生活不能自理,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年5月31日,原告自行委托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0年6月4日出具青大司鉴(2010)临鉴字第8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原告左侧上下肢感觉减退,肌肉萎缩,左上肢肌力为三级,左下肢肌力为四级,构成五级伤残,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8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参与度及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法院据此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2012年7月13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复医(2012)伤鉴字第11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第一次手术后观察欠严密,术后第二三天病人病情有变化,未及时做头部CT检查,至第四天病人昏迷加重再作CT检查,再行第二次手术;

被告对患者出现脑出血、脑水肿、脑疝病情处理欠积极,与预后有一定关联;被告对患者第一次手术未予去骨瓣,对术后脑水肿估计不足,术后脑水肿被告的脱水剂使用时间稍长,不能排除可能与脑栓塞有因果关系。

原告左侧偏瘫肌力为0,外伤后癫痫症状,与其自身脑外伤有关,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50%。2012年8月22日,该鉴定机构对原告左侧偏瘫肌力为0作出伤残鉴定结论为构成伤残二级。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到被告处进行诊治,原告与被告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正确地为原告诊断其所患疾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

本案被告为原告进行治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对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负有举证义务。

本案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医疗过错鉴定结论,被告对该结论未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法院对上述结论予以确认。

根据该鉴定结论,被告对原告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过失行为与原告的伤残损害之间直接因果关系,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50%。

根据上述结论,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457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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